BTC钱包下载|数字货币投资合法吗

作者: BTC钱包下载
2024-03-10 20:46:47

数字货币投资靠谱吗?合法吗? - 知乎

数字货币投资靠谱吗?合法吗?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数字货币投资靠谱吗?合法吗?瑞君网络推广中国目前有不少民众都在投资数字货币,有的小伙伴会有疑问,数字货币投资到底靠不靠谱,在中国是否合法。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谈谈目前数字货币在中国的合法性问题。数字货币投资靠谱吗:一、中国政府没有承认数字货币目前中国政府还没有正式承认数字货币的合法性,甚至在之前还宣布所有ICO平台和比特币交易已经安全退出中国市场。因此大家在投资数字货币的时候,是没有政府为你背书的,即便最后亏的血本无归也没有相关法律维护你的权益。二、数字货币市场良莠不齐自从比特币火了之后,市场上冒出了一大堆数字货币,这些代币不仅名字千奇百怪,质量更是良莠不齐。有些数字货币项目是真的想为社会发展提供便利,但有些项目完全就是一个庞氏骗局,通过炒高价格让民众接盘,最后携款直接跑路。三、投资数字货币需要专业知识既然当前数字货币数量众多,并且鱼龙混杂,那么你在投资的时候必须要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其实小编认为数字货币现在比股票的风险要高很多,如果你对区块链和数字货币没有一定的认知和理解,那么很有可能被别人蒙骗。数字货币投资合法吗:一、 数字货币ICO在中国属于非法行为央行在2017年9月,下发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正式定性ICO是未经批准非法融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参与。之后于2018年4月23日宣布左右数字货币ICO平台已经全部退出中国市场,因此目前ICO在中国是不合法的。二、数字货币交易所在中国被禁止在宣布ICO是非法融资行为后,央行同时把为虚拟货币提供交易、兑换、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也列为禁止项,这意味着数字货币交易所在中国目前也是不合法的。包括比特币中国、OKcion、火币等交易平台在2018年都宣布停止人民币充值业务,陆续关闭交易平台,截至2018年4月所有数字货币交易所完全退出中国市场。三、央行尚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目前为止,央行还没有发行法定的数字货币,如果你被人推荐购买一款“央行授权或发行”的数字货币,那肯定是一个骗子平台。从以上分析来看,数字货币投资当前还是一个高风险的项目,并且许多人都有被骗或血亏的情况,如果你没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只是盲目跟风,那么投资数字货币是不靠谱的。数字货币在中国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但从央行下发的文件来看,国家对于数字货币还是非常谨慎的,尤其是由个人发行的数字货币风险很大。发布于 2019-08-24 20:14数字货币​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现在中国玩数字货币犯法吗? - 知乎

现在中国玩数字货币犯法吗?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经济货币现在中国玩数字货币犯法吗?关注者18被浏览121,023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添加评论​分享​8 个回答默认排序曾杰律师​刑法等 3 个话题下的优秀答主​ 关注正常买卖数字货币会涉嫌犯罪吗?答案是否定的。公民间的数字货币买卖,是需要缴税的,缴税意味着,间接上认可了公民持有、交易的合法性。很多人可能忘记了一个12年前的税务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中提到,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时的虚拟货币,还只是限定在网站币(比如Q币)和游戏币,但是数字货币也属于虚拟货币的一种,性质上等同。关于数字货币交易,我们都知道,从2017年94规定出来后,ICO,也就是数字货币发行,以及开设交易所提供交易平台,已经被有关部门禁止,但是,公民个人之间正常交易数字货币的行为,是否被禁止?是否会涉嫌犯罪?这是因为,虽然禁止了ICO和交易所,但是,从没有否定数字货币本身存在的合法性(以诈骗或者传销为目的的除外),但是对于个人的投资行为,七部委的公告是“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也就是说,如果是交易双方处于意思自治进行数字货币交易,比如以比特币、USDT等进行交易,公民自担风险。但是对于一些山寨币、诈骗币或者传销币,如果出售方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可能构成民事欺诈或者诈骗罪。发布于 2020-02-27 23:16​赞同 18​​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知乎用户KQnE5w​ 关注你说的玩是怎么个玩法?要是只是单单指个人炒币的话,是可以的,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ZF上一年已经从源头和交易所方面处理了,项目方发不了币,国内的交易所也都清理了,对于我们个人而言,ZF没有立法规定我们个人不能持有或者交易数字货币,只是在各方面交易渠道做了处理。反正就是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想要了解更多有关币圈的知识或者资讯,欢迎私信。发布于 2018-08-29 10:59​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现在中国玩数字货币犯法吗? - 知乎

现在中国玩数字货币犯法吗?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经济货币现在中国玩数字货币犯法吗?关注者18被浏览121,023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添加评论​分享​8 个回答默认排序曾杰律师​刑法等 3 个话题下的优秀答主​ 关注正常买卖数字货币会涉嫌犯罪吗?答案是否定的。公民间的数字货币买卖,是需要缴税的,缴税意味着,间接上认可了公民持有、交易的合法性。很多人可能忘记了一个12年前的税务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中提到,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时的虚拟货币,还只是限定在网站币(比如Q币)和游戏币,但是数字货币也属于虚拟货币的一种,性质上等同。关于数字货币交易,我们都知道,从2017年94规定出来后,ICO,也就是数字货币发行,以及开设交易所提供交易平台,已经被有关部门禁止,但是,公民个人之间正常交易数字货币的行为,是否被禁止?是否会涉嫌犯罪?这是因为,虽然禁止了ICO和交易所,但是,从没有否定数字货币本身存在的合法性(以诈骗或者传销为目的的除外),但是对于个人的投资行为,七部委的公告是“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也就是说,如果是交易双方处于意思自治进行数字货币交易,比如以比特币、USDT等进行交易,公民自担风险。但是对于一些山寨币、诈骗币或者传销币,如果出售方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可能构成民事欺诈或者诈骗罪。发布于 2020-02-27 23:16​赞同 18​​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知乎用户KQnE5w​ 关注你说的玩是怎么个玩法?要是只是单单指个人炒币的话,是可以的,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ZF上一年已经从源头和交易所方面处理了,项目方发不了币,国内的交易所也都清理了,对于我们个人而言,ZF没有立法规定我们个人不能持有或者交易数字货币,只是在各方面交易渠道做了处理。反正就是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想要了解更多有关币圈的知识或者资讯,欢迎私信。发布于 2018-08-29 10:59​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什么是「数字货币」? - 知乎

什么是「数字货币」?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互联网货币科技金融数字货币什么是「数字货币」?相关事件: Facebook 发布的数字货币 Libra 「数字货币」是如何产生的?它与传统货币和虚拟货币有什么区别?目前有哪些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显示全部 ​关注者240被浏览175,816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添加评论​分享​85 个回答默认排序梦藏君​​汽车等 2 个话题下的优秀答主​ 关注谢邀。一、数字货币的定义国际清算银行(BIS)将数字货币定义为以数字形式表示的资产。数字货币作为一个广义术语可以包含以数字方式表示价值的任何东西。数字货币不像人民币钞票或硬币那样具有物理形式,而是以电子方式存在的。可以使用手机、平板、计算机或互联网等技术在用户或实体之间传输数字货币。最成功和最广泛使用的数字货币形式是加密货币-比特币。某些情况可以使用数字货币购买商品和服务;但是有时只能将数字货币用于特定目的,例如社交网络或在线游戏。1、数字货币包含部分“电子货币”,这些货币只是政府发行或监督承认的法定货币的数字代表。比如巴克莱银行新发布了一个名为Pingit,美国监管机构承认的1:1锚定美元的USDT\GUSD\PAX等。2、数字货币包含侠义的“虚拟货币”,由开发人员控制和创建,并在特定社区中获得价值。比如腾讯的Q币、任天堂的积分等,仅用于自己的生态圈,理论上不能用来购买真实商品和服务。3、数字货币包含“加密货币”,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去中心化,没有任何监管者,可以在实体或用户之间传输,可以进行真实货品交易,且允许无国界转让所有权以及即时交易。比如比特币、以太币等。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欧洲银行的定义,可以对数字货币进行如下分类:二、「数字货币」是如何产生的数字货币的产生,可以从货币的本质"一种关于交换权的契约”说起:1、原始的商业仅仅局限于当地,可以把它理解为城镇广场中心,这时候使用代币(金属硬币)形式的货币货币效率很高,硬币易主即完成了交易结算。只要硬币有效(通过扫视、刮擦,甚至牙咬的方式确定)。是谁手握硬币,并不重要2、后来的商业转移到马车、轮船触及的地域,覆盖范围也越来越广,于是携带硬币交易变得成本高昂、风险重重,而且累赘不便。纸币(诞生于9世纪)对此有帮助,但还不够;接着创新产生了汇票,这种纸质票据,使那些在所居住的城市拥有银行账户的商人可以在目的地银行取款。阿拉伯人称之为“Sakks ”,这就是如今“支票”一词的起源。文艺复兴时期,在意大利银行家和商人的带领下,这些支票以及开设支票业务的银行遍布世界各地。此外还有中国的“山西”票号和印度的“ Hundi”票。忽然之间,交易对象是谁变得重要起来。眼前这个波斯商人是票据的合法所有者吗?这一票据可靠吗?山西票号会接受这一票据吗?当信任变得至关重要理所当然的,国家通过提供流动性支持和进行监督(暴力机构),成为了这种信任的担保人,各国法币出现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们又可以随时随地会面,城镇广场中心又回来了 — 就是我们的智能手机。在智能手机上,我们又可以点对点、人对人地即时交换各种信息、服务,这时候用法币进行商品交易反而显得极为不便,人们期待智能手机上的硬币— 方便、容易使用、随时在线使用,易主就完成交易结算。效率变得更为重要这种需求催生出创新的提供电子货币的专业支付服务供应商—比如,中国的支付宝和微信、印度的PayTM以及、苹果的Apple Pay传统国家银行为了跟进便捷支付的效率,也开始涉足电子货币,比如英国巴克莱银行推出1:1锚定本国法币的电子货币Pingit数字货币-与法币锚定的电子货币开始出现4、因为国家的概念,使得此时的电子货币富有局限性,只能一个国家内部的人在广场中心-智能手机上方便的交换硬币而此时的广场中心,是全球所有人共舞的平台一部分人对国家在提供货币信用的负作用提出了质疑,期待广场中心的硬币能让全球所有人通用,且能够防备罪犯和窥探者,也能够防备国家的干涉国家提供信用的作用,被一种更泛在的无政府化、分布式信用体系所挑战新的数字货币-加密货币应运而生如需了解更多,建议看看这本书:三、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虚拟货币的区别1、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最主要在两个方面有所不同:首先,数字货币没有物理特性,是无形的。不能把数字货币拿在手里就像10元的钞票一样,也不能把它们放在实体存钱罐里。但是,可以将数字货币保存在虚拟钱包中。其次,数字货币允许无边界转让所有权和即时交易。基于此,Techopedia 甚至给数字货币做了如下定义“一种仅以电子形式存在且无形的支付方式”2、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区别:2015年欧洲央行(ECB)报告称,虚拟货币是价值的数字代表,没有中央银行、电子货币机构或信贷机构发行它们。虚拟货币是一种不受监管的数字货币。虚拟货币的开发商发行并控制它,有些时候只有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接受它。虚拟货币(包括加密货币)是数字货币的一种。四、相关法规上面的数字货币产生过程可以看出,数字货币与政府的关系相当复杂,各国政府既恐惧数字货币带来的负面影响,又不想失去在数字货币世界站得一席之地的机会,所以出台的政策法规也是经常变换,时宽时严英国财政部:我们的财务政策委员会对加密算法进行了评估,认为它们目前不会对英国的货币或金融稳定构成风险。然而,加密算法确实给投资者带来了风险,任何购买加密算法的人都应该准备好丢掉所有的钱。美国:美国证监会(SEC)最新发布《关于可能违法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的声明》,确认数字资产属于证券范畴,因此交易所必须在 SEC 注册或获取牌照日本日本作为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市场,日本政府对数字货币的态度可谓是非常积极。从去年开始,日本就免除了数字货币交易的消费税,承认数字货币的合法性和货币属性,并实施新修订的《资金结算法》,加大力度支持与推进数字货币中国:七部门联合发布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正式定性ICO是非法集资,并明确禁止任何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总之,各国对于数字货币的法律法规变化太快,需实时跟踪留意最新动态参考资料:[1]Tobias Adrian,Tommaso Mancini-Griffoli. THE RISE OF DIGITAL MONEY[R]. Washington, D.C. :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2019.[2]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Digital currencies[R]. BIS,2015.[3] Arnoud Stevens,Discussion of “ Broadening narrow money: monetary policy with a 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 ”[R],Frankfurt,2017.[4]Christine Lagarde,Winds of Change: The Case for New DigitalCurrency[EB/OL],https://www.imf.org/external/编辑于 2020-06-19 09:49​赞同 211​​18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盐选推荐​知乎 官方账号​ 关注数字货币本质上是一套「代符+簿记系统」,其中簿记系统就是区块链(或称分布式账本),运行在区块链上的代符就是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的出现,提出了一系列值得思考的新问题:数字货币究竟能否成为真正的货币?数字货币的未来究竟如何?本回答从新的货币视角,重新审视了数字货币的本质。

认识数字货币的本质:代符+簿记系统

以比特币、以太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兴趣。有的人看到了投机炒作的机会,有的人深信其会成为未来货币,还有一些人对其背后的区块链技术充满期待。虽然数字货币目前市场规模不大(2018 年 1 月曾经达到最高市值时也仅与苹果公司的市值相当),但其高风险特征已经引起各监管当局乃至二十国集团(G20)的关注。数字货币的出现,也提出了一系列值得思考的新问题:数字货币究竟能否成为真正的货币?数字货币的未来究竟如何?这个回答从货币的视角,重新审视数字货币的本质,并提出其未来几个可能的发展方向。

货币的本质新解:货币三要素

传统上,货币被认为主要行使三种职能:价值尺度、交换媒介、价值储藏。如今,人们越来越倾向于认为,货币的核心是信任(trust),是不信任的各方对中间方(货币发行方)的信任,并形成了有关货币的共识。货币本质上是由人类构建的一种社会机制(social institution),为信任缺失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这套社会机制至少包含三大要素:记账货币、可流通信用、代符与簿记系统。

记账货币(money of account)

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信用/债务的出现远早于铸币的出现。最早的农业帝国时代(公元前 3500—公元前 800 年)就已经出现用于记录信用/债务关系的虚拟信用货币;而最早的铸币出现在轴心时代(Axial Age,公元前 800—公元 600 年)。建立和解除广泛的信用/债务关系,需要有公认的价值衡量标准。记账货币从早期的具体物品(如银、大麦)发展到今天抽象的货币单位(如「元」「美元」「英镑」)是衡量债务、信用或任何其他经济价值的基本单位,履行着货币作为价值尺度的职能。记账货币仅仅用于记账,与任何实物没有关系。早在公元前 2000 年的古巴比伦,以记账货币标注的信用网络(credit networks)就已经使用。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角度,记账货币起源于中心化的权威机构(国家或神庙),而不是传统货币经济理论认为通过市场中分散个体讨价还价得出。

记账货币与长度、重量单位一样,都是抽象的度量单位,不同点在于,重量与长度单位一经定义即可保持不变,而记账货币的价值却是变化的:随着一国生产、税收、分配等经济制度和形势的变化可能会变得更高(升值),也可能变得更低(贬值),因此,一个好的记账货币,需要通过一整套机制来确保其价值的稳定。

可流通信用(transferable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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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概念) - 知乎

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概念)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概念)高顿CPA研究院​已认证账号1.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概念)每期15分钟,从零开始学会计。大家好,今天是我们会计长线预科课的第一节课,我们来学习一下货币资金这个科目。货币资金是一个会计报表科目,下面有几个二级明细科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这几个二级明细科目的分类,以及具体核算内容是我们需要了解的。1.现金现金,我们一般的理解就是库存现金,企业需要一定的现金来进行日常结算。比如说零售企业,经营活动中每天收到的现金,如果当天没有来得及缴存银行,就形成了账面的现金,待第二天缴存银行,就会转为银行存款了。我们平常会听到的“白条抵库”、“坐支现金”是什么意思呢?“白条抵库”,可不要以为是京东白条。白条抵库是财务用语,指的是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开具的不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凭证手续的字条与单据,顶替库存现金或实物的行为。一般包括不遵守有关现金及物资管理制度要求,用白条或其他凭证,据以借出、挪用或暂付现金、原材料、商品、产品出库等。如果说你去盘点一家企业的库存现金,发现账面现金有2000元,打开保险柜一看只有800元,另外里面还躺着一张1200元的手写字条,写的是某位公司职员从公司借款1200元,但是这个1200元在账面还是挂在现金账上,这就是典型的“白条抵库”。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减少现金,增加其他应收款-备用金科目1200元。“坐支现金”:按照财务规定,企业收入和支出应该是两条线操作。即收到的现金要存入银行,支出的现金要从日常备用金中支取。但是,如果不按照财务收支两条线操作,将两者混淆,收入不存入银行,直接用于单位购货、费用、借款等支付日常费用开支了,这样就是坐支现金。比如说一个零售企业,第一天销售收到现金5000元,第二天没有缴存银行,而是直接用这笔钱去采购存货了,账面也没有进行相应的处理,这就是坐支现金。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第二天将现金缴存银行,账面从现金转到银行存款,并且要记收入5000元(这里不考虑税费的影响)。采购存货的时候,从银行账户支付货款,账面要记存货5000元,减少银行存款5000元。如果说坐支现金,账面就不会体现5000元的收入和5000元的存货,再进一步往下想,如果这批5000元的存货卖出了8000元,即企业又收到了8000元的现金,如果之前的过程全部没有入账,结果就是企业第一天销售收到的现金5000元,经过几天的流转,回到企业手里的是8000元现金,那么很有可能企业就把原来的5000元存缴银行,剩下的3000元就归到股东个人的口袋,这是不对的。这3000元是企业的利润,首先应当要缴纳增值税,然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剩余的金额才是股东享有的。而如果通过坐支现金的手段,这3000元利润就是未经纳税就转到股东个人手里了,脱离了国家的监管,导致税款流失。所以说坐支现金的行为是坚决不允许的。2.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开户银行的可随时支用的货币资金。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一般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本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提取现金。(3)临时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因临时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开立的账户,本账户既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又可以根据现金管理规定存取现金。(4)专用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所开立的账户,如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农副产品资金等,企事业单位的销售货款不得转入专用存款账户。作为一名备考CPA的考生,我们需要知道的是,银行存款可不仅仅是看一下余额能不能对上这么简单。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关注银行流水的发生额,是否有异常情况。那什么样的银行流水是异常的呢?我们先来看一个故事-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2011年9月27日,万福生科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风光无限。2012年8月22日,公司公布了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报。而同时湖南省证监局正在对万福生科进行上市后的例行检查,发现财务报表中的数据异常,这才揭开了这个惊天造假案的序幕。那么万福生科的造假手段是什么呢?用一句话来概括,利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体外循环,虚构大量的采购和销售业务,从而达到虚增营业收入和公司利润的目的。很多人不明白体外循环是什么意思,那么通过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的例子可以很清楚的来解释这个概念。万福生科的创始人叫龚永福,最先创办的公司的叫万福大米厂,是做大米加工业务的,其实就是把农民手里的稻谷收上来,通过机器剥壳加工成大米。2003年引进了一项技术,名叫“大米淀粉糖加工技术”,而后利用这项技术构建了一整条稻谷加工产业链,这项技术就是对稻谷加工的副产品进行高效综合利用,提取出米蛋白、米糠油等有经济价值的产物。2009年的时候还成立了一个产学研结合的项目,全称叫“稻米淀粉糖加工及副产物高效综合利用”,而且这项技术还获得了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利用这项技术以及稻谷加工全产业链的生产线,万福生科成功的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前其实万福生科就开始造假,然而上市之后,这种造假愈加疯狂,而且造假涉及的人员非常多,造假手段虽然简单但是一些造假的单据和盖章非常逼真,一般人难以辨识。证监局的突破口就在于对银行流水的核查。首先,万福生科借用一些农民的身份证开立了很多的个人银行账户,当然了,说的好听叫借用,实际上就是骗取,因为很多农民根本不知道自己在银行开立了这些账户,更不知道这些账户是用来做什么的。而万福生科掌握了这些银行账户,在里面进行资金操作。接下来万福生科的把戏就开始了,公司先把自己银行账上的钱转到被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里,伪造一笔购货款,账面上做成采购粮食的预付款,再从预付款转到库存商品,截至现在,完成了生产用原材料的入库。而后再从个人银行账户里把钱打回到公司账户,伪造一笔销售,账面上确认营业收入,这样就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造假业务循环。这里面有一个问题,从个人银行账户回来的钱,在银行回单上面会显示个人的名字,而不是客户的名称,这个问题万福生科是通过伪造银行回单来解决的。也就是说万福生科伪造了大量银行回单,把回款包装成客户打回来的销售回款,并且私刻了银行业务章,甚至还伪造了部分银行对账单。如果单独把这些单据拿出核对的话,是很难发现问题的,因为打款给个人账户用于采购粮食,是符合事实情况的,农产品的收购本来就向农民个人采购的,而且农民自己是开不出发票的,万福生科可以为其代开发票,所以采购这一部分的造假依据就完全掌握在万福生科这里。至于销售的部分,个人银行账户被公司控制,银行回单、业务章、银行对账单都是伪造的,而且伪造单据的水平非常的高,一般人根本识别不出真伪。所以说,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是“一条龙”的业务流程,从采购到生产,再到销售、回款,整个体系上的环节都有人员参与。在这个案例里面,检查万福生科本身的银行流水确实很难发现问题。因为从表面看来,所有的单据都是齐全的,而且账面与银行流水能够对应。但是,如果检查上下游的银行流水,很容易就能发现问题。证监会就是通过对上游供应商的银行流水核查来发现猫腻的。核查发现,公司账面显示打给设备供应商的钱,其实是打给了自然人,再去核查这些自然人的银行账户流水,发现这些钱又打回到了万福生科的账上。但是通过刚才说的单据造假,万福生科将这些自然人账户的回款包装成了大客户回款。就这样,一个惊天骗局彻底曝光了。所以说,所有的财务造假,最终都会体现在资金流水上。不管造假的手段多么高明,包装的多么完美,最终都会在资金流上漏出破绽。3.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是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和外埠存款等。银行本票存款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办理银行本票,需将款项开户银行。本票存款实行全额结算,本票存款额与结算金额的差额一般采用支票或其他方式结清。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其实还有另外一种说法,叫做银行汇票保证金。因为汇票的话不一定要提前存入全款的,企业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可以要求只存一部分资金在银行作为签发汇票的保证,所以叫做银行汇票保证金。同理,信用证保证金就是企业为了开具信用证而在银行存入的一部分资金。信用卡存款是指企业信用卡里面的款项。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比如说一个公司总部在北京,但是在上海设立了一个分公司。如果上海分公司需要钱用来采购或者日常运营,北京总公司就从自己的银行账户转钱到上海分公司的银行帐户,这笔款项就是北京总公司的外埠存款。今天我给大家留了一个小问题。小问题:POS机里面的钱算现金吗?回答:POS刷进来的钱,其实是暂时存放在银联商务公司的,而银联商务公司属于其他金融机构,所以先计入其他货币资金核算,等POS里的钱转到公司银行账户之后 ,再计入银行存款核算。如果在转账过程中产生手续费,就计入财务费用。好啦,今天的课程就讲到这里。我们下期见!编辑于 2020-03-30 09:57CPA 考试注册会计师(CPA)会计​赞同 75​​1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 - 知乎

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郭亚涛​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2021年9月24日,央行在其官网公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及相关虚拟货币活动的属性,明确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并提出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该文落款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结合以往政策,精读《通知》,链法律师团队整理出如下内容,希望对读者们更好的理解政策有所帮助。全文4600字,阅读需要10分钟《通知》全文及「答记者问」可见上一篇文章:重磅|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附全文及答记者问)o1 关于《通知》出台的背景「答记者问」中对这一问题有详细答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笔者将其理解为:《通知》的出台,是新形势下对此前监管内容的强调,是对以往监管工作的延续和补充。o2 重要的事情再说一遍这次 《通知》中再次强调了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为什么说是再次?关于虚拟货币的属性问题:2013年12月5日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强调“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关于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这次《通知》强调,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明确」是指监管政策从一开始就说的很明白。「一贯」是指监管政策从始至终是一致的。即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加密资产的非货币属性。针对「禁止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这次的《通知》也进行了列举式的明确,主要包括:(1)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2)开展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3)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4)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5)代币发行融资(ICO);(6)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上述内容并非第一次提及,行业人尽皆知的2017年9月4日由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也明确提及了上次内容。链法研究|一直被误读的九四公告正如「答记者问」中所言,这次《通知》的起草,是结合新的风险形势,总结前期工作经验。这次《通知》的发布,是为了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o3 明确境外交易所向国内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九四之后,交易所出海。但依据保护管辖权原则,由于这些交易所面向国人提供服务,仍然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保护管辖权是指: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我国刑法。此外,《通知》同时强调了在境内为境外交易所提供服务的人员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三类行为: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这一点并不意外,如果将经营交易所并向国人提供服务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那么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服务的行为,自然需要承担责任。此外,对于三类行为的列举,是目前网络犯罪活动中我国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时较为普遍的做法。比如目前针对利用网络赌博犯罪、网络的传销犯罪、网络非法集资类犯罪等的立法,也对上述三类行为进行了评价和列举。o4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有什么法律风险普通民众尤其关注这一点。《通知》发出后,不少行业朋友和人士,都在通过各种途径给我们留言,询问还能炒币吗?炒币是非法的吗?《通知》第一条第(四)款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何为公序良俗?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共有四处使用了公序良俗:(1)第8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2)第10条对于法源的规定,适用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3)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4)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的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公共秩序,即法律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二是指善良风俗,即法律秩序之外的道德,即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我国有学者参考国外判例学说,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化为10种:(1)危害国家公序型,比如以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合同;(2)危害家庭关系型,比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3)违反道德型,如开设妓院的合同,实践中以性行为为对价获得借款的情形;(4)射幸行为型,如赌博,巨奖销售变相赌博等;(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型,比如过分限制人身自由换取借款的情形;(6)限制经济自由型,比如利用互相借款扩大资金实力以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7)违反公平竞争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型;(10)暴利行为型。何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如果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签订了投资虚拟货币的合同,如果该合同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则该合同无效。这次《通知》中,对于相关行为认定无效的路径为「背俗无效规则」。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包括了「违法无效规则」和「背俗无效规则」。合同无效与不受法律保护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投资人依据委托协议的诉求不会受到法院的任何评价。合同无效则不然。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合同无效后法院仍会对委托人所托付之财产进行相应处理。比如行为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炒币是非法的吗?如前文所述,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包括了「违法无效规则」和「背俗无效规则」。联系上文《通知》中关于投资虚拟货币行为无效的表述,明确指向的是「背俗无效规则」。而非是以投资虚拟货币行为违法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目前未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定虚拟货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也未禁止其作为普通虚拟商品进行交易流转。也就是说,大家口中所说的「炒币」,并不能简单、直接地理解为违法、非法。当炒币行为,且某种特定的炒币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才会被认为无效。即便无效,《通知》也并未指出炒币是违法的。如何理解风险自担?我们在「如何理解非法集资新规中的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一文中曾对自行承担损失有过明确的解读。风险自担不是指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指三不管!风险自担意味着损失自担。而这里损失自担,应参照如下内容:参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以“e租宝”为例:涉案金额745亿元,轰动全国的“e租宝”案件在立案后五年的2020年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e租宝”案首次资金清退公告,于2020年1月16日对在“e租宝”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经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资金清退。由于该案的定性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属于非法集资类案件,案件追缴的资金要完成清退,即平台剩余资金按照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人。根据公开的信息有人统计过,清退的资金比例在40%-50%之间。也就是说:如果你投入了100万元,能拿回的资金在40万到50万之间(这已经是同类案件中比例较高的情况),这部分属于清退资金。而未得到清退的50万-60万,这部分损失由你自行承担。这就是《条例》中提及的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o5 最高院、最高检首次成为政策发布主体与以往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通知相比,这次《通知》的发布主体出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但这其实并不意外,毕竟两高属于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出现在这里是应有之义。这也进一步印证了「答记者问」中提出的: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必然要求。此外,两高后续可能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我们有必要以理性的眼光看待这次《通知》,明确其中重点及指向性。这次《通知》打击的是「交易炒作」,追究的是「违法犯罪」,保护的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我们在「金融、能源,比特币、挖矿」一文中曾指出,从传统的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来看,世界各国对证券发行都秉持着严厉监管的态度,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在长久实践的过程中,各国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思路和框架日臻成熟。监管的重点都在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并普遍遵循着“监管强度与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呈正比,与投资者自身的专业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呈反比”的监管逻辑。当前,虚拟货币市场鱼龙混杂,虽然有比特币、以太币等成熟案例,但其中充斥更多的是以「区块链+虚拟货币」的名义进行金融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反观市场,越来越多的对区块链所知甚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普通民众参与了进来。因此,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投资一直是明确的、一贯的,即对其加以诸多限定,不纵容投资者过度的“热情”,坚决打击交易炒作行为。所以,《通知》从标题到内容,指向的都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而非「虚拟货币交易」。当然,对于「虚拟货币交易」,要风险自担。「明确」和「一贯」还体现在对犯罪的不姑息。《通知》中列举的予以禁止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用现有的刑法体系完全可以进行评价,可以预见的是,上述业务活动会成为监管接下来的重点关注对象。政策的落脚点还是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无论是给过热的市场“泼冷水”,还是打击滋生在市场的花样繁多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政策制定对标的是国家金融安全战略,其落脚点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发布于 2021-09-25 14:44虚拟货币​赞同 114​​29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在国内合法吗? - 知乎

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在国内合法吗?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法律虚拟货币比特币 (Bitcoin)电子货币区块链(Blockchain)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在国内合法吗?一切有关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的行为都合法吗?显示全部 ​关注者28被浏览68,301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添加评论​分享​21 个回答默认排序知乎用户不能说是合法的,但是也并不是非法的。从多起法院的判例来看,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作为财产,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但是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在最近多起涉及加密货币的判例中,法院通常会将涉案的比特币认为是财产(不是类似毒品案中的那种。。。)。加密货币作为一种爱好者之间交流的收藏品,其行为并不受到任何法律的直接限制。当然,加密资产的一些衍生行为,确实是受到了限制,比如爱西欧,代币融资行为。从大势来看,加密资产列入监管是必然的。并且随着法定货币的数字化,数字资产和加密货币的紧密联系也必然会有相应法律法规做出限定。发布于 2018-10-31 21:08​赞同 19​​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 主任​ 关注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技术和模式,近年来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用。区块链技术的一个重要应用领域就是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基于加密算法和网络共识机制的数字化资产,它不依赖于任何中心化的发行机构或管理机构,而是通过网络节点之间的交易和验证来产生和流通。虚拟货币的储存和交易需要借助于专门的软件或工具,即虚拟货币钱包。虚拟货币钱包是一种用于管理虚拟货币地址和私钥的应用程序,它可以让用户发送和接收虚拟货币,以及查询余额和交易记录。虚拟货币钱包根据储存状态是否联入互联网,可以分为冷钱包和热钱包。冷钱包是指将私钥储存在离线的设备或介质上,如纸质钱包、硬件钱包、U盘等,它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但使用起来不太方便。热钱包是指将私钥储存在联网的设备或平台上,如手机钱包、电脑钱包、网页钱包、交易所钱包等,它具有较高的便捷性,但容易受到黑客攻击或平台风险的影响。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火热,越来越多的创业者看中了热钱包的商机,纷纷推出了各种各样的热钱包产品和服务,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体验和功能。然而,在创业过程中,热钱包也面临着不少法律风险点,需要引起重视和规避。以下从几个方面简要分析: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和监管政策数字资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和监管政策。有些国家认为数字资产是一种合法的支付工具或商品,有些国家则禁止或限制数字资产的发行和交易。在中国,根据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认定代币发行融资(ICO)属于非法集资活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要求所有已经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尽快清退所筹集的资金。此外,根据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认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提供服务。 因此,在中国境内开展热钱包创业项目,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或协助从事任何形式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不得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提供兑换、交易、结算等服务。同时,也要关注国际上数字资产监管政策的变化,避免触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数字资产的安全保护和风险防范热钱包作为在线存储数字资产的钱包,面临着黑客攻击、系统故障、数据丢失等风险。一旦发生这些风险,可能导致用户的数字资产损失或被盗,甚至引发用户投诉、诉讼、索赔等法律纠纷。因此,热钱包创业项目需要加强数字资产的安全保护和风险防范,具体措施包括:-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数字资产的存储、转移、备份等操作,防止内部人员的失误或不当行为。- 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安全措施,如加密、多重签名、防火墙等,保护数字资产免受黑客攻击或其他外部干扰。- 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如发生安全事件时及时通知用户、隔离风险、恢复数据等,减少损失和影响。 - 明确用户协议和服务条款,充分披露热钱包服务的风险和责任,提示用户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私钥等信息,限制或免除自身的责任。- 考虑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如数字资产保险、网络安全保险等,以增加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数字资产的税务处理和合规报告数字资产作为一种新兴的资产形式,在税务处理和合规报告方面也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数字资产的税收政策有所差异,有些国家将数字资产视为财产或商品征收所得税或增值税,有些国家则将数字资产视为货币或金融工具征收资本利得税或印花税。在中国,目前尚无明确的关于数字资产税收政策的法律法规,但根据现有的税法原则,个人持有或交易数字资产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提供或接受数字资产作为支付工具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因此,在开展热钱包创业项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根据自身的业务模式和收入来源,合理确定自身的纳税义务和纳税主体,依法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 根据自身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及目标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合理规划自身的跨境业务和转移定价策略,避免重复征税或逃避征税。- 关注国内外数字资产税收政策的变化和动态,及时调整自身的业务和财务安排,遵守最新的法律要求。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如反洗钱法、外汇管理条例等,履行必要的合规报告义务,如实报告自身及用户涉及到的数字资产交易情况。海外地区对钱包的监管政策1.香港:2023年1月31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发布了加密资产和稳定币讨论文件的咨询总结,在金管局的初步构想中,“提供存储用户私钥的服务,使用户能使用并管理其所持有的受规管稳定币”的钱包将被以发牌形式进行监管。在前述的咨询总结中,金管局提到,对于钱包,其监管框架中的要点包括将限制其主营业务,譬如钱包运营商不应从事借贷活动。虽然前述咨询总结只是金管局的构想,是否落地尚不可知,但表明了当局的监管态度,给热钱包的合规指明了一点方向,即,热钱包创业的主营业务聚焦,不要做过多金融业务,同时随时留意金管局是否要求热钱包申请牌照。2.欧盟:2020年1月10日生效的《反洗钱第五号指令》(The Fifth Money Laundering Directive (5AMLD))同样将托管钱包纳入监管范畴,要求托管钱包在相应的国家进行登记注册作为当局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AML/CFT)的手段。3.美国:2023年6月2日,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和农业委员会的共和党人联合发布了《数字资产市场结构法案(Digital Asset Market Structure Act)》的草案,该草案提出,开发数字资产钱包应用程序——的公司仅提供辅助服务(ancillary services),不应受SEC的直接监管。由上可见,针对钱包,比较严格的监管集中于托管钱包。无论技术上是否可能,从法律上,热钱包的创业者要对“储存用户私钥”的托管行为存在合规敏感度。结语热钱包创业是一种涉及虚拟货币的创新型业务,其法律风险点主要包括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和监管政策、数字资产的安全性和责任问题、数字资产的税务处理等。热钱包创业者需要根据不同市场的法律环境和监管动态,加强热钱包的安全防护措施,明确热钱包服务协议中的责任条款,遵守相关的合规要求和合同义务,以规避或减轻潜在的法律风险。发布于 2024-02-01 10:07​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区块链--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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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

单志广 何亦凡

2020年11月03日08:48 | 来源:人民网-区块链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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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Cryptocurrency)在很多宣传中被定位为“货币”或者“金融投资产品”,但不论每个人如何认知,可以肯定的是,在金融范畴内,“虚拟货币”并非“货币”。虽然在中国没有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的立法,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所谓的“‘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另外,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的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根据94公告、289号文等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政策,“虚拟货币”属于没有经过合法注册的涉金融和投资属性的事物,“虚拟货币”在金融领域是被禁止与法定货币兑换、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或进行发行融资交易的。

但因为“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可离线交易的特点,从技术和监管角度又难以做到让其在国内完全消失。因此,近年来国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人群仍然广泛存在。虽然这仍是一个小众市场,但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参与“虚拟货币”的人群越来越多,可能对中国金融监管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

本文的目的是根据94公告、289号文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进行分析。因为“虚拟货币”存在形式和所用技术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多个场景入手开展尽量全面的分析和讨论。

本文所称的“虚拟货币”不包括各国已发行或将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同时本文也不涉及中国境内主体使用“虚拟货币”作为购买、投资或经营传统业务的支付或收款手段的情况。

一、“虚拟货币”的取得

1.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通过挖矿、空投或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金融监管层面是不支持上述活动的;

2.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通过支付法定货币,从某组织或个人处取得的“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该出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个人可能从事因发售、提供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间兑换等业务而涉嫌违法;

3. 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通过合法出境的资金从任何其他方购买“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4. 当事人本身持有合法取得的某种“虚拟货币”,通过以币币交易的形式,取得另外一种“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的情况下,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二、“虚拟货币”的卖出和提现

1. 持有人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免费赠与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且289号文界定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的属性,从法理角度理解,作为虚拟商品的赠与行为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受赠方需就免费取得的资产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2. 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在境内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外币,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币的方式在境外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人民币,在上述情况下,无论买入与卖出之间经过多少次币币交易转换,其本质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制相关规定并涉嫌洗钱犯罪;

3.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提现后,不论地区和币种,只要有盈利,均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4. 持有人将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和偷税漏税的情况下,以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方式转让给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不被政策鼓励;

5.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给他人,变相协助他人将资金非法出入境,则同样涉嫌洗钱犯罪,如果他人资金本身为非法所得,则可能涉及更多项犯罪。

三、“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

1.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虚拟货币”信息,包括提供个人间交易的撮合信息,涉及94公告规定的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被予以禁止;

2.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并在中国境内建立人民币通道和资金池,收取交易手续费等行为,被法律禁止;

3.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并集资人民币,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4.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或提供相应交易服务,形成组织体系,通过个人之间交易的形式开展业务的,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如果组织体系内设置有不同层级以及提成机制,还可能涉嫌传销罪;

5. 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主观提供绕过中国外汇管制的资金出入境服务的,形同地下钱庄服务,涉嫌洗钱罪。

总体来说,如果个人在境内希望购买和持有“虚拟货币”,可以有比较合法的方式实现,但在卖出环节,触犯法律的可能性就很高。任何在中国有组织并涉及到资金池的“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基本上都违反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在多个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认定“虚拟货币”为资产并给予保护。挖矿获取“虚拟货币”也并未违反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需要有变现的渠道。以个人的方式从挖矿企业那里收购“虚拟货币”不违反上述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收购后,再次销售则可能触发反洗钱和反非法集资的金融监管,导致账户被封等法律责任。

“虚拟货币”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区块链技术普及上具有非常正面的意义,并且“虚拟货币”的发展,也加速了各国货币管理部门积极研究和推动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会极大地促进资金流通效率,将会对商业世界产生巨大的正面影响。而这一切,也得益于“虚拟货币”行业的创新和尝试。法定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是否合法关联线下资产。目前“虚拟货币”仍然是以金融游戏或模拟盘的方式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劳动和生产没有任何关联,要突破这个局限,就需要各国针对数字资产进行详细立法,通过法律将线下资产关联到Token上,类似目前股票交易所的信息化系统内的一串码就代表了股权的合法持有一样。

不论“虚拟货币”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具有多么大的积极影响,在实际操作层面,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都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公众应对中国有关“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认识,以便在接触到“虚拟货币”时,能够严格守法合规。“虚拟货币”受众范围非常小,专业性也很强,建议普通大众在没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涉足,避免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触犯法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责编:张天娇(实习生)、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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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021年09月24日18:10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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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9月24日电 (黄盛)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该《通知》。

《通知》明确,要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具体来说,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要构建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责编:崔元苑、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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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宏观审慎政策法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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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明确宏观审慎政策目标,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同样认为,补齐制度短板与政策工具箱,将有助于发挥金融管理统筹协调,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职责,也有助于提升金融服务与管理水平。

明确金融业法律法规草案拟订职责

为更好地进行金融宏观调控,《征求意见稿》从全局出发,进一步明确了央行制定和执行宏观审慎政策的职责定位,提升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监管的有效性。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同时修改完善了央行的职责,明确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三个“统筹”、组织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等职责;落实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加强监管协调与信息共享。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央行职责完善一事引发业内关注。在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看来,此项规定从源头上为央行赋予了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草案的重大权限,有利于发挥央行在金融领域的专业监管作用。

同时,在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制度上,《征求意见稿》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识别、监测分析、并表监管以及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实施。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批和监管规定,明确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认定、检查评估和监管。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金融业综合统计管理和信息报送规定。

明确禁发数字代币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亦提及到了全民关注的数字货币。

在完善人民币管理规定上,《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征求意见稿》为防范虚拟货币风险,也提出一系列禁止行为: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数字代币本质上是一种虚拟商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一般虚拟代币的价值是依托一定平台,如果脱离平台或对于非平台用户而且并无实际价值,容易沦为投机、炒作、洗钱、非法集资等工具。”周茂华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制作和发售数字代币,主要是在法律层面禁止非法融资、洗钱等活动,避免投机炒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苏筱芮同样称,此项修改一方面明晰了数字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为数字人民币的落地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则强调了其他虚拟货币的非法定地位,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监管精神相适应。在她看来,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是为法定数字货币落地扫清障碍的一种表现,能够使数字货币、区块链技术等正本清源,通过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与使用,真正发挥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根本作用。

“中国正在推进研发法定数字货币,并明确数字货币的发行权归央行。此次将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写入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中,也将为后续央行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指出。

杜绝“赤字货币化”潜在负面效应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除了防范虚拟货币风险外,在进一步发挥央行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上,《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央行对金融体系整体的稳健性状况进行监测评估,牵头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明确的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体系,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措施,包括监督问题机构实施自救、对债权人依法实施债务减记、提供流动性支持、设立特殊目的实体等。

《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央行的治理制度。如继续坚持央行不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向地方政府提供贷款的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4月,“财政赤字货币化”一度成为国内财经界的热门话题。有学者提出,可以由央行直接购买特别国债,这样不但可以避免国债向市场发行产生的挤出效应,而且可以产生和央行扩大货币供应不同的效果。不过,该观点一出来即遭到大量反对意见。

“《征求意见稿》做如此处理,意在重申中国央行货币政策的底线,从根本制度上约束政府部门和央行自身的货币政策尺度,是在负责任地构筑宏观政策威信力。”陶金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即便在现实中,央行很难会出现“赤字货币化”的相关政策操作,但将这种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上,就将“赤字货币化”背后的潜在负面效应完全杜绝,也给了市场和公众更稳定的政策预期。

周茂华同样评价称,此举是管理层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我国不会走“财政赤字货币化”道路。从目前我国经济、政策状况、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与人民币国际化程度等多维度看,我国目前并无实施“财政赤字货币”的必要,而且这种政策对我国宏观经济、政府信用等方面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我国目前传统政策充足,我国需要通过深化改革释放国内发展潜力,让经济更可持续发展。

加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

此外,在健全央行履职手段,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征求意见稿》以依法行政为原则,提升法治能力,完善央行履职所需的检查监督和监管措施规定,增加限期整改、整改承诺制度。

针对金融市场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加重处罚,罚款上限提高至二千万元;对取得央行许可的机构增加责令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

在苏筱芮看来,此项修订内容与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基本目标相适应,从历史经验来看,一些“小打小闹”式的处罚措施不能动摇违法机构的根本,甚至还有一些机构在黑灰产获取的收入与监管罚单金额之间打起了“小算盘”,做起了“选择题”。此次修订能够加大金融机构的违法成本,从源头上根除金融机构从事黑灰产的侥幸之心,有利于金融业务回归本源,长远来看有利于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当前,国内金融体系违法违规案件频发,严重破坏市场正常秩序,扰乱投资者预期,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滋生局部风险隐患。周茂华认为,这些违法案件背后的原因较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法成本过低,管理层应市场呼声,加大金融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将提高法律震慑力,净化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意在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

近年来,经济金融形势出现重大变化,金融市场规模迅速扩张,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业务交叉融合,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金融风险交叉传染、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足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仍需进一步疏通。

央行称,为强化金融服务功能,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精准有效处置重点领域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为更好落实改革要求,需要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和逆周期调节机制,建立系统性风险处置机制,维护金融稳定。有必要通过修法,落实央行新职责要求,完善履职措施,在法律框架下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陶金指出,总体来看,按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提升、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条款作了修订,更加有效地引导资金向更具效率的经济部门流动,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并从法律上确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双支柱调控框架,进而赋予央行更有效的管理手段。

苏筱芮则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下发,与此前《商业银行法》的修订一脉相承,本质上体现了银行监管工作的全面性与持续性。整体来看,文件新增了对金控公司、征信行业、支付机构等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型机构的相应规定,对完善整个金融市场监管、源头提升准入门槛、把控金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近几年,中国金融领域改革作出多项重大部署,包括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等多个方面,这些部署内容需要通过法律的方式充分体现,以做好法律保障。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控公司监管等更加有法律依据。”于百程称。

北京商报记者 岳品瑜 刘四红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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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国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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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媒称,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关的服务。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被禁行列,相关部门将强化对与之相关的一切行为的监控。  据日本《朝日新闻》9月25日报道,中国央行发布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它同时列举了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名称,明确表示其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未来各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和打击力度。  报道称,虽然中国此前一直禁止在国内进行有关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但用户似乎依然可以利用境外的交易所进行交易。  据报道,中国政府预计将在明年正式发行数字人民币,为避免引发市场混乱,出台了禁止发行加密货币等民间数字货币的方针。  另据英国《金融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将其监管“火箭筒”指向数字资产市场一个利润丰厚且规模庞大的部分:在境外开设业务以规避本地法规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报道称,作为一系列打击加密货币行动的最新举措,中国央行周五称,境外机构向中国境内提供相关服务是非法的。它警告说,任何帮助这些机构运营或是提供营销宣传和技术支持的境内工作人员都将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又据西班牙《国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在加强对加密货币的打击力度。中国央行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宣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为非法活动。该通知把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视为非法的金融活动。  据报道,该通知是由10家政府监管部门联合发出的。  报道指出,中国的银行从2013年开始被禁止从事加密货币业务,但上述通知在性质划分和影响范畴等方面比过去的禁令更为严格。  报道称,该通知引发数字货币价格暴跌。信息网站币虎网站上数千种加密货币比24小时前的价格平均下降了5.7%。比特币下跌5.3%,跌至41450.8美元。  相关监管部门表示,中国曾是这些数字货币的主要市场之一,未来将开发“新系统”以应对加密货币带来的风险。中国央行表示,加密货币扰乱了金融系统,为洗钱、诈骗、传销、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无视禁令者将受到调查,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报道还称,加密货币矿场将被关闭,不允许开设新矿场。  报道指出,该通知进一步加大了中国自2017年以来对加密货币施加的压力。这项禁令一方面是一系列环保措施的组成部分——在电脑上挖掘加密货币需要消耗大量电力,并造成碳排放;另一方面是一场强有力的监管运动,避免金融系统遭受过度风险。  此外据俄罗斯报纸网9月24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一切虚拟货币交易的通知。比特币价格在1小时内暴跌3000多美元,跌幅达6%。  据报道,在比特币价格下跌的背景下,山寨币价格也纷纷降低。以太坊价格下跌7%,卡尔达诺和币安币贬值6%。  (来源: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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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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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

银发〔2021〕237号

来  源:

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1〕237号

来       源: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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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中国买卖比特币合法吗?| 一篇短文讲清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 知乎

在中国买卖比特币合法吗?| 一篇短文讲清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 知乎首发于谷奔随笔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在中国买卖比特币合法吗?| 一篇短文讲清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徐健(谷奔)比特币自从2009年问世以来,经历了多次大起大落。进入2021年,比特币又迎来一次大的涨幅。2021年2月16日,比特币对美元的汇率,突破5万美元。这自然掀起了广大群众对比特币,以及更广义的加密货币的兴趣和热情。特斯拉也参与了进来。据投行 Wedbush 估计,特斯拉在过去一个月中仅由于比特币疯涨,已大赚约 10 亿美元,很可能比 2020 年卖电动车赚得还多。公开文件显示,特斯拉已经购买了价值 15 亿美元的比特币。可以说,比特币又一次赚足了媒体和大众的眼球。不过,很多人还是担心比特币的安全,尤其是合法性。经常问的一个问题是:在中国买卖比特币合法吗?其实这个问题提得非常笼统。我相信这个问题是普通投资者提出和关心的,因此我把它细化为三个问题,希望能够通俗明白地讲清楚比特币的法律属性。第1个问题:我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想从他人手里买比特币,或者把我的比特币卖给他人,会触犯刑法吗?也就是说,会被拘留甚至关进监狱吗?答案是不会。(当然前提是没有其他触犯刑法的情形)第2个问题,我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想从他人手里买比特币,或者把我的比特币卖给他人,会触犯行政法规吗?也就是说,会遭到行政处罚吗?比如说罚款甚至没收等?答案是不会。(当然前提是没有其他违反行政规定的情形)第3个问题。我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想从别人手里买比特币,或者把我的比特币卖给他人。如果出现了买卖纠纷,能够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返还款项或比特币吗?我想你的诉讼理由可能是这样的,即主张比特币不是国家承认的货币,因此要求法院判决交易违法、合同无效,从而达到返还款项或比特币的目的。如果是这样,答案是不一定,但很大概率不行。目前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一致,但是倾向上,是认定交易及合同有效(如果没有其它无效情形)。法院把比特币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那么就是买卖双方的自由意愿,风险也当然是自担。好了,上面这三个细化的问题,应该能够理清普通老百姓对于买卖比特币的合法性的担忧了。简而言之,国家法律目前是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就像你去网络游戏里边,买卖一些游戏道具一样,这是一种数字商品,也可以说是数字收藏品。因此的话。对于个人买卖,法律上并不禁止的,交易风险肯定是自担的。那么,国家对于比特币的法律规制,红线在哪里呢?通过上面的分析,你应该能体会到,原则在于,如果你把比特币作为数字商品来使用,没有问题。但是,国家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因此,如果你以货币金融的属性使用比特币,便触及了法律的红线。什么是以货币金融属性来使用呢?其实这主要牵涉机构而非个人,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禁止银行类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如支付宝)涉足比特币业务。包括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第二,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第三,不论是个人或机构,如果参与代币发行融资(例如在区块链上发行代币并集资),则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这点个人也要注意,如果个人在区块链上发行代币并集资,则触犯了法律的红线,甚至涉嫌犯罪。最后,想了解详情的读者,可以在网上搜索并阅读下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等。编辑于 2022-12-29 15:35・IP 属地北京数字货币虚拟货币比特币 (Bitcoin)​赞同 9​​1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谷奔随笔徐健博士的工作生活分享(公众号: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