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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23:23:14

传销_百度百科

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传销播报讨论上传视频违法行为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非法获得财富的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 [1]1998年4月21日,全面禁止传销,2017年8月,教育部、公安部等四部门印发通知,要求严厉打击、依法取缔传销组织,通知强调,对打着“创业、就业”的幌子,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诱骗求职人员参加的各类传销组织,依法取缔。最新一份判决系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65种“传销币”涉案超百亿,逾千万人买入。 [2]中文名传销外文名pyramid schemes定    义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非法获得财富的行为目录1发展形成2行为方式3专项整治▪传销新招▪新型传销4破获案例发展形成播报编辑传销产生于二战后期的美国,成型于战后的日本,发展于中国,在国外传销和直销是一个意思,也就是说国外只有传销这一个概念。国外传销的主要概念是:以顾客使用产品产生的口碑作为动力,让顾客来帮助经销商来宣传产品后分享一部分利润,也就是客户传播式销售。这跟国内的传销是两个概念。中国式传销:是虚假的公司,虚构的产品,什么都是空的,就只是让你拉人头,或者控制人身自由,没收财物,让你无法与外界联系,天天学习那些传销培训教材,传销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行为方式播报编辑①“入伙费”:传销组织通常以各种名义敛财,只有参加人员交钱,团伙才能吸纳资金;②“拉人头”:缴纳“入伙费”后,传销团伙会千方百计让加入者发展下线;③“团队计酬”:团伙通常通过“发展下线、层层提成”的方式诱骗财富。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 天上不会掉馅饼! [10]首先,当把回报描述得天花乱坠的时候就应该警惕,高回报必然有高风险。其次,无论传销的形式如何变化发展,其实质仍是以购买份额作为缴纳入门费,发展下线人员、拉人头组成层级,以下线人员“业绩”作为获利依据。因此,识别传销,需要看三个特征:1、入门费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2、拉人头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3、计酬方式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惯用名词1、 “北部湾建设”、“资本运作”、“1040工程”、自愿连锁、民间互助理财;2、静态收益、动态收益、直推奖、层推奖、对碰奖、见点奖、领导奖、培育奖、报单奖、管理奖。 [3]专项整治播报编辑重点打击“资本运作”式传销2011年8月11日,央视曝光了广西来宾非法传销猖獗,一种号称比三峡工程还要大的“资本运作”,吸引了全国30个省份的人员前往来宾淘金。这种“资本运作”被传销组织宣称是从国外引进的一种新型业态,以钱赚钱,只要投入3800元,出局时可挣到380万,但又必须拉人头,发展下线才能获得提成。连日来当地警方已经对100多名涉嫌传销人员采取了审查措施,其中通过异地办案在河北石家庄抓获了一名传销二级经理。根据举报线索,来宾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从石家庄市抓获了一名传销二级头目,经初步审查此人几年前在来宾参与传销离开来宾时已经做到二级经理,离最高层仅一步之遥。对广西来宾、北海等多地出现非法传销蔓延的现象,国家工商总局表示,将与公安部启动专项整治,重点打击以假借“资本运作”名义从事的传销。 [4]广西公安机关已确定从2011年8月11日起到年底,开展全区性的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因为来宾采取的打击清查措施,使很多传销人员已经离开来宾,外流到其他地方,对此公安部将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同步开展清查、整治、打击和教育行动,避免、防止这些人员在新的地方形成聚集或者重操旧业。作为非法传销活动重灾区,来宾的传销问题是各种因素长期作用的结果,情况依然较严重,因此公安机关的工作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此次,公安部非常重视广西的传销问题,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进一步密切与工商等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把“拉人头”式、聚集型的传销活动以及网络传销活动作为重点,进一步做好预防和打击工作。公安机关将坚持严厉打击的原则,坚决打击到底。对于广西的情况,工商总局已部署广西工商机关采取行动,取缔传销窝点19个,抓获涉嫌参加传销人员768人,遣返1900人。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机关要加大打击网络传销力度,尤其是要打击以假借“资本运作”等名义从事的传销活动,严惩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挤压传销的生存空间。据介绍,工商总局、公安部就将广西、河北、陕西等11个省份作为打击传销的重点整治省份。国家工商总局提醒公众,如果遭遇传销骗局,可以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进行举报。2012工商系统打击传销2012年11月3日,全国工商系统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执法培训班在广东省深圳市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学院结束。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在培训班上指出,做好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构筑诚信体系、构建和谐社会、营造科学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商部门要提高认识,突出重点,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打传销,加强直销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切实提升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效能。2012年,全国各级工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部署,按照“五个四”和“五个更加”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突出工作重点,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各级公安、工商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相继查办了一大批传销违法犯罪大要案件,有力地震慑了传销违法犯罪分子。国家工商总局加强对基层打击传销工作指导;联合公安部对2011年全国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了考评;进一步研讨完善打击传销法律适用问题;认真处理涉及传销的投诉举报,在前三季度,共办理答复公众留言1151件,处理录音举报电话4000余个,通过信息系统转办案件线索2317个;以加强直销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为重点,组织召开全国直销企业工作座谈会,指导各地工商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日常走访、约见企业负责人等方式督促直销企业建立健全制度;不断完善部门联合审批机制。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的通知》,联合相关媒体开展漫画大赛、博文大赛等活动;在天津、北京、广州等地的高校举行“防止传销进校园”报告会;组织召开部分省市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提高了宣传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厦门警方捣毁一特大传销窝点厦门市公安局组织边防、经侦等近300名警力,成功捣毁一个特大传销团伙,冲击传销窝点25处,抓获涉嫌传销人员181名,涉案金额达1.3亿元人民币。 [5]该传销团伙打着“自愿连锁经营业”、“纯资本运作”的旗号,以做海鲜生意为谎言,邀约全国各地人员加入,呈家庭模式发展,加入该团伙至少需交纳69800元人民币,以取得发展下线资格,在2012年已发展到1000多人。厦门嵩屿边防派出所副所长刘元雄介绍说:“他里面分工是非常明确的,每个家庭都会配备一到两名讲师级人物,专门为新加入成员进行上课、洗脑,用半骗半资本运作的理念去感化。一个人进来以后,七大姑八大姨全部进来的都有,最多一家有超过亲属15个。” [5]厦门海沧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郑东辉说,该团伙隐蔽性强,不跟当地人接触喝酒、发生冲突,没有出现非法拘禁成员现象,甚至专门传授刑法知识和反侦察方法,发展成员也有限额:“它吸引人的地方就是说你只要拉了三个下线以后,就不要再拉下线了,别人会帮你干,干了你就有钱赚,坐着分钱。” [5]2012年5月19号,该团伙骨干成员25人从外地旅游返回厦门,飞机刚一落地,就被警方抓获。警方还对19个窝点同步冲击,一举抓获涉嫌传销人员122人,其他人员也陆续落网。民警郑东辉表示,打击传销犯罪,还需形成合力:“法律比较滞后,造成了只有公安局跟工商有在打击这个事,其他人都没有管,所以单打独斗。” [5]江苏淮安警方端掉特大“资本运作”传销团伙2012年3月15日,一外地人张某到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投案,称因为付不起下线的工资而面临着破产。他揭发了所在的“自愿连销经营业”组织的资本运作型传销活动。为此,清浦公安开始对该组织的93个聚集点进行侦查。查清:该组织由广西、长沙扩展到淮安,人员均为河南、安徽等外地人。“淮安区”基层组织共8个组,每组30至40人不等,每组5个班。一班为“开心门”,专与刚加入的人聊天,造成亲切感,以打破心理防线。二班、四班为“画小图门”,通过算账的方式,告诉加入者,你投入一元钱,会因“雁阵效应”成为几万元。三班为“砍塔尖门”,告诉加入者,传销是塔尖的人发财,而我们不是传销,是人人发财。我们是“1040富翁工程”,即当你很快得到1040万元时,你就得退出本活动,让位于别的人。五班为“侃大山门”,宣讲的中心理念是,我们这个做法是国家明面调控,暗地支持的,放的短片告诉加入者,这是某国ABC集团的经济运作。到此,加入者会“心甘情愿”地变卖家产甚至携妻举家入股。一股为3300元,21股6.98万元为基本加入基线。加入组织后的主要任务是发展下线,每拉一人加入,你就成为上线,就有提成。组织设“五级三阶”,即实习、组长、主任、经理、高级经理,到了高级经理,每月提成即可达10多万元。基层组织有五大“窗口”(职位),即大总管,自律总管(管纪律),能力总管(管发现人才和培训),经晨总管(管每天早晚课),申购总管(管财务)。对应于基层,中层和高层也设有相应名称的总监。“淮安区”最高领导是区长,名叫童中伟。成员三人一套入住组织租下的住宅,组织发一手机,用于互相联系与发展下线。如有人上课手机响,或是用手机打私事电话,即会被举报,被举报者也会心甘情愿地受罚。查清基本案情后,4月15日晚10时,清浦分局全局200余民警,分工到人,一起出动。先将“淮安区”区长童某等40余高管抓获。至凌晨,再收一网,将所余200余人一网打尽。审讯中,得知在安徽芜湖正要召开高级经理晋升大会,清浦警方赶到芜湖,在会前将主办会议的“徐州A区”区长叶某等13人抓获。经有关经算师测算,该组织成员要获得1040万元,需吸纳下线2.5亿元资金,这基本不可能做到。2014年鄂尔多斯端掉特大传销组织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警方成功打掉一特大非法传销犯罪团伙,捣毁非法传销活动窝点51处,控制非法传销参与人员352人。2014年3月22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社区民警在入户登记人口信息工作中,发现大量外来人员入住康巴什新区某居民小区,而这伙人并无正当职业,也未见外出找工作的迹象,形迹十分可疑。康巴什公安分局立即增派警力进行深入摸排,大量信息和证据显示,这些外来人员涉嫌非法传销犯罪活动。康巴什公安分局调集300名警力发起总攻,一举将分布在6个居民小区的51个非法传销培训授课、暂住聚居等窝点捣毁。传销组织35名骨干成员中,33人被警方刑事拘留,两人被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其余317人来自浙江、云南、贵州、广西、四川、陕西等多个省(区),分别视情节予以遣返或教育后劝离。 [6]公安部公布十一大传销案件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安部在京召开打击传销通报会,公布了工商部门、公安部门查办的10起重大传销案件,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对各类传销活动提高警惕,严防上当受骗,具体案件内容如下:案例一:广西“10·16”特大传销案案例二:湖南“1·12”特大传销案案例三:贵州“5·07”特大传销案案例四:“中国明明商”传销案案例五:“北京中绿公司”传销案案例六:江西精彩生活公司传销案案例七: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传销犯罪案案例八:军圣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案例九:四川幸福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案例十:“斐贝国际”传销案例十一:美国无限通telexfree网络刷广告其它整治行动2017年中旬,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侦破一起特大传销案,找到在合肥龙岗、方庙辖区内多个小区有大量传销人员聚集,刑拘11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经查,该传销组织主要头目为河南人卢氏兄弟,组织分为三个体系,分别在合肥、郑州、秦皇岛等地活动,涉传人员1000余人。 [7]2016年9月,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广州云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从事传销违法行为,涉案公众号“云在指尖”关注人数达2400万余人,缴费人数达260万余人,涉案金额6.2亿余元,处于没收违法所得3950万元、并处150万元罚款的处罚。2018年4月,廊坊、北海、南宁、南京、武汉、长沙、南昌、贵阳、合肥、西安、桂林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划分为“2018年传销重点整治城市”。其中,南宁市、北海市、桂林市都于2017年被评上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无传销城市”。2018年5月3日起,北海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传销专项行动。3日当天,北海市公安、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一起特大传销专案进行收网,共出动执法人员1200人,抓获涉嫌传销组织者199人,现场收缴现金74.9万元,查扣车辆49台,冻结金额1439万元。西安市政府发布的《西安市打击传销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中,决定从5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整治传销活动相对集中、传销人员聚集多、群众举报和社会反映突出的重点区域,确保年底摘掉全国传销重点整治城市的“帽子”。4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通报,经过1年7个月的治理,辖区内藏身保障房、群租房中的传销组织已经全部取缔,9个街道均实现“零传销”。在此之前,栖霞区是南京市的“传销重灾区”,一度聚集上万名传销人员。 [8]陕西省持续开展无传销城市创建活动,2019年已创建无传销社区(村)超11000个;在整治保健品市场乱象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已吊销经销商直销经营资格、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36户,捣毁制假售假窝点85个,行政立案410件;在整治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制品方面,陕西省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3502万人次,检查市场经营主体61万余户次、电商平台近8000家次;在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方面,陕西共查办食品安全问题案件1713件,责令停产停业151户;在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治方面,陕西已责令停产停业15家,查封、扣押设备154台套;在查处民生领域价格垄断行为方面,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对延安市10家混凝土企业垄断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492万元罚款。 [9]传销新招传销有新招 发展下线有上限传销有了新模式,每人发展下线,不再是传统的多多益善,而是设定了上限,人数为2人。后来,一种新型传销窝点被巴南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捣毁。犯罪嫌疑人秦丕涛、吴子金以安格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组织授课的形式讲授安格公司会员制,在重庆发展会员上百人。巴南区检察院已对犯罪嫌疑人吴某、秦某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批准逮捕。据办案民警介绍,秦某、吴某某在重庆发展的安格公司会员上百人。此案办案民警介绍,安格医药公司集团的销售模式有一定的创新,在发展下线以及提成和销售模式上,都与传统性质的传销有不同之处,这也使该传销窝点有一定的隐蔽性,很多市民误以为不是传销而误入。首先,安格医药集团以特定的产品作为媒介,新入会的会员需交纳480(普卡会员)、2400(银卡会员)、4800(金卡会员)不等的会费购买产品,之后再购买产品可以享受三折优惠。传统模式传销大多采用资本运作模式,无具体产品,以发展会员获得收入。其次,安格医药集团的销售模式与传统传销的销售模式不同。安格医药集团的会员只能发展两个会员,之后再发展的会员只能放在这两个会员之下,称为该会员的A、B区,每个会员在发展了自己的两个会员后会帮助其下的会员发展会员。第三,安格会员发展会员所得奖金有两种,一种叫层奖,一种叫量奖,又分别有不同于传统传销提成模式的办法。安格公司已经更名为通和商城。正在以通和商城的电子商务形式来取得广大民众的加入。请大家小心上当受骗。新型传销不限自由 不集体上大课只需投资69800元,两年后就能收入1000多万。这样的“好事”其实是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这个明眼人一看就是传销的骗局,为啥会让成百上千的人沉迷其中?它是如何发展壮大的?又是如何骗钱的?贪欲,在新华字典里解释为贪婪的欲望。一旦有了这个欲望,一些人就会被迷住心窍,失去基本的判断能力——只需要投资69800元,两年后就能收入1000多万,这本是一桩异想天开的事情,很多“追梦”者却信以为真了。其实,这是一种新型的传销,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投资69800元发展下线,号称两年后收入可达1440万元,同时还以雕塑等为“讲课”道具,假借西部大开发名义诱骗人。这种传销也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很多人就无意识地加入了,而等发现陷入传销时,多数人已经投了很多钱进去……7月12日,当记者在西安城北见到几名湖北人时,这些曾经的传销主力正蹲在路边吃面,这些都曾抱着几个月就能发大财梦想的人为了省钱,一天只吃一顿饭,有的人甚至身无分文,只能靠他人救济。他们原本都有着自己不错的生意,只因相信了亲朋好友的话,落入陷阱,债台高筑。他们决定求助于报社,做一个传销组织的“反水者”,将所知道的内情告诉大家,警示那些仍相信天上会掉馅饼的人。雕塑成了洗脑道具经过8节课洗脑,邓氏家族还安排“讲师”带着屈军等人去浐灞世博园参观。“讲师”小声告诉他们,园里的很多雕塑都有深意。“讲师”来到一个山羊雕塑前,小声给他们宣讲,山羊的头代表你就是家庭的领头羊,后面三块白色的石头代表你要发展三个下线,石头下面又有27个洞,代表着你的下线又发展了下线。来到自然馆,“讲师”指着一座大桥,说大桥代表着你是领头人,后面三个小桥代表着你要发展三个下线,小桥下面一共27个洞,代表着你的下线又发展了下线。花卉雕塑面前,“讲师”称,这里一共有600个磨盘,代表着600份(3300元为一份)任务,如果完成了,磨盘前面的高跟鞋代表着成功,只有成功的人才会穿高跟鞋。这些感觉荒诞不经的话,在当时的屈军和其他几人听起来,却越来越感觉是真的。他们甚至相信,他们投的钱都跟国家建设有关系,与西部发展也有关系。只是,他当时没有注意到,这种宣讲都是窃窃私语,遇到有人时,“讲师”就不讲了。破获案例播报编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的141起虚拟货币传销案例中,一份判决系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此类刑事案件数量呈逐年增加态势,2014年法院判决5起,此后呈倍数增长,到2017年增长到62起。经统计,141起虚拟货币传销案共涉MBI、M3币、暗黑币、亚洲币、恒星币、金缘购物联盟电子币、长江国际虚拟币、奇乐吧、微视传媒电子币、分红点币、虚拟金币、HGC、COA、LFG、SRI、bismall、AHKCAP、CPF、亿分、K币、R币、百川币、K宝、中富通宝、红通币、雷恩斯电子货币、环球贝莱德一号理财币、格拉斯贝格、BCI、M币、翼币、EV币、业绩币、FIS、U币、ES、藏宝网业绩币、汇爱电子币、建业盘电子币、补助币、高频交易币(HFTAG)、开心复利币、快联网站虚拟货币、世华币、恩特币、CPM、克拉币、至尊币、五华联盟虚拟币、美盛E、中华币、米米虚拟货币、FIS、世界云联云币、利物币、维卡币、马克币、善心币、无极币、ATC、IPC、中央币、五行币、汇爱币、航海币等至少65种名称的“虚拟货币”。 [2]这些虚拟货币传销组织在国内发展会员至少15653622人次。根据裁判文书,上述虚拟货币传销案中,以“维卡币”涉案金额最高,共达70亿,其全球会员数量共10770000人,数量最多。以传销组织在国内的发展规模来看,“云币”(又称世界银联、世界云联网络传销平台)传销组织发展下线4391449为最多;其次是“暗黑币”传销组织共发展会员340多万人。 [2]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什么是传销?传销定义是什么?传销又有哪些特征? - 知乎

什么是传销?传销定义是什么?传销又有哪些特征?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什么是传销?传销定义是什么?传销又有哪些特征?反传联盟宣传预防传销危害,揭露和曝光传销骗局黑幕。什么是传销?提到这个问题,很多人感觉现在都是2019年了,还会有传销存在吗?如果还有传销,那传销有哪些特征呢?针对这个问题,专业反传销老师梁星给大家简单普及一下当代传销的基本特征和概念,用他多年反传销的经验给大家简单解释。这里指的传销主要针对异地传销,也就是把人骗到外地听课洗脑的那种。很多人听到传销,第一感觉是传销不好,具体怎么不好又说不出个所以然,可能会有暴力性质,人进去传销组织就出不来了,亲戚骗亲戚朋友骗朋友;还有人会把传销和直销混为一谈,认为一些直销企业如安利、雅芳等等都是传销,其实这两种想法都是片面的。国务院在2005年出台了《禁止传条例》明确定义了传销的特征: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通过《禁止传销条例》我们总结一下,传销有三大特征,只要三个特征都满足就可以判定为传销。三大特征分别为: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下面我们一一分析:入门费:传销入门费的意思就是说,每个加入传销组织的成员必须缴纳一定费用才能取得加入资格,只有交钱你才能成为传销组织的一员,这是硬性条件。从这点也可以看出传销组织的目的就是为了骗钱,只有底层传销组织交钱,传销上层头目才有钱分,整个传销组织才可以维持正常的运转。北派传销组织一般交钱2800元、2900元一份;南派传销组织一般交钱3800元一份,第二份开始每份3300元,21份69800元居多。拉人头:异地传销组织在给你讲课时候都会给你灌输一个观念,就是这个“行业”每个人加入时候只会交一次钱,也就是传销组织说的“一次性投资”,绝不会重复收费。这样传销组织从每个人头上只能分一次钱,想要分更多的钱怎么办?拉人入伙呀!当然这个拉人头并不是传销组织强迫的,而是当你被传销组织洗脑成功之后,你就会认为这么好的行业,短短的两三年就可以赚到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就可以轻松的一夜暴富,一定要把这么好的事情分享给自己最亲最近的人,你就会主动把自己的亲戚朋友拉进去一起赚钱,这样传销组织的目的就达到了,所有被传销组织成功洗脑的人都在为拉人进去而努力奋斗。团队计酬:传销组织计算收益的方式和传统行业有很大的不同,传销组织一般采用“五级三阶制”为制度计算工资,当有人交钱后,会按照这个制度层层分钱直到瓜分干净,说白了就是传销组织每一个级别的提成都是固定的,你下面每拉来一个人交钱,你分到的钱是固定的,也就是说是以你下面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算你的工资,如果你下面没有任何人加入,那么你的收入为零,这也验证了传销组织经常说的一句话“假如不是目的,发展才是硬道理”。最后,至于传销组织控制人,这点在北派传销还存在,南派传销不会有这种情况发生。所以很多时候有求助者问进传销会不会有危险?一般我们都是先通过反传销的经验判断进入的是那种传销,然后再给出权威的回答,基本上现在一般的传销都是不会有什么太大危险的,这点大家还是可以先放心的。编辑于 2020-03-04 20:58传销反传销网络传销​赞同 4​​2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刚才传销窝里跑出来,给你们讲讲什么是传销 - 知乎

刚才传销窝里跑出来,给你们讲讲什么是传销 - 知乎首发于揭秘传销骗局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刚才传销窝里跑出来,给你们讲讲什么是传销生耶柠檬“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我始终都没想到传销这事会发生在我身上,2019年4月1日,我被我初中同学骗进了传销,4月2日进的家门。(因为是在北京,认识的人不多就他一个,那天晚上打的滴滴说是去他表姐夫哪去住,当时没多想,就这样被他个狗日的给骗进传销组织里了)当时是晚上,进入房间看见有一堆人在那打扑克牌男女都有,大概有8个左右,地上铺的是榻榻米,当时我就感觉不对劲,你刚到家时他们非常热情,给你打洗脸水、洗脚水,给你倒杯开水端给你,这时候非常明确告诉你,你已经被骗进传销了。传销里面的人是非常可怕的,因为他们不仅懂观察学、心理学等一系列。当天晚上他们公司领导给我说我朋友在这考察项目,叫我帮我朋友考察考察这个项目赚钱不,当时听完后头很懵,但心里却很明白我进传销了,当天晚上我一夜没睡觉,半夜等他们都睡死了,我爬起来想开门走,他们晚上睡觉都把门反锁了,你说可怕不可怕!我用身上的钥匙撬了下锁,把我手皮都磨破了都没撬开,后来把睡在门边上的那个人给惊醒了,我说我想上厕所,然后他给我开门了,出去上厕所他跟我一起,这时我明白我已经被监视了。第二天早上早早的就起床了,由于前面他们把我手机骗到他们哪去了,所以手机没在我身上,也不知道时间,早上吃白水面条,看着都反胃,但是我明白,如果我不吃就没有体力,就真的逃不出传销魔掌。为了自己的自由还是要吃!在里面我所做所想他们都知道,他们不会让你一个人在那发呆,想问题,一直有人跟我聊天,说当时他们进来时也是怎么不理解,到后来自己看懂了这个行业,怎么样,怎么样的,当时听的心里非常想发火,但是里面有7个大汉,自己身板有小,打肯定是打不过他们的,所有想法我都放在心里,当我知道我进传销了的时候,我就不再相信里面的任何人(包括我同学),在里面待了有20天,感觉自己就像在做牢一样,没有通讯自由、没有人生自由,他们说或者做什么,我都只能听着看着,为了我的人身安全,不管他们说什么做什么我都顺着他们,不要和他们反着干,因为在里面你可能被他们给弄死了都没人知道,中午吃饭只能吃土豆、白菜、白萝卜,每天如此,而且不会让你吃饱,美其名曰“吃苦创业”在里面待了三天左右后每天我都能见一个“领导”也就是他们的老大,过来给我洗脑,打消我心中的想法,他们能从和我聊天对话过程中我的面部表情,身体反映看出一些问题,然后第二天又派一个人过来针对我昨天的情况给我洗脑。到4月10这天为止我前后大概见了11个传销小头目[也就是离经理、成功上位只有一步之遥],因为这天他们可能认为给我洗的差不多了,所以过来给我上了一课,传销的发展起源及为什么运行这个行业,到最后说投资2999回报290万,就能成为他们中的一员,也就是他们口中的经销商,一名老板,第二天我就交钱了,成为了他们一员,我知道我想出去就必须成为他们一员然后趁他们对我放松警惕的时候,就是我逃出去的机会,逃出去的机会只有一次,如果逃跑失败我将面临什么我都不敢去想,也许是一顿毒打,也许是把我腿打断。加入他们之后的一天早上他们带我去工厂,那是我进来第一次出去,心里很激动,但是我没想跑,因为他们对附近很熟悉,而我对外面一无所知,可能我跑出去不要五分钟他们就能追上我,我想第一次出去,我要了解我在什么位置,怎么出去,到什么地方有出租车或者警察叔叔。我没想到去工厂是去看那些经理,也就是成功上去之后的成功人士,工厂很大里面大约有300多人,估计是他们为了稳住我,给我看的好让我相信,这样我就不会跑,所谓的传销洗脑怎么洗的?就是在无形之间让你相信他们,因为你在里面通讯被控制,很多东西你没有办法去了解,都是从他们口中说出来的,让你相信他们这个能赚到钱,达到一种精神上的控制,因为你相信了这个东西后,到时候他们轰你走,你都不会走,求他们让你留下来,他们就是要达到这个效果。在里面他们说的任何东西,我都是左耳进右耳出,他们所追寻的别人能成功,我就不相信到我这就不行了,然而我却在想别人能从传销里面逃出去,我就不相信我逃不出去~在21号这天我找了个借口给那个领导说,我请一天假,我要给我姐开个视频,让她不要担心我,然后领导同意了,中午吃完午饭,我就被带到了地下商场,同时还有两个传销人员跟我一起监视我,那天我打完视频后,我就找各种理由,说马上热天快到了,我没T恤穿了,要买两件衣服,让他们带我到附近买衣服的地方转转,我其实是想熟悉周围地形,好逃走,逛了一圈后,被她们带到一家奶茶店里面喝东西,这时候我想我机会来了,点完东西后,我说我去上个厕所,我想到奶茶店的厕所看能不能逃出去,果然厕所里有个窗户很小,下面有4米多高,当时就从那个窗户爬出去虽然有这么高,但是我明白这是我唯一的一次机会,不逃走就没机会了。从那里跳下去后我就往大街上跑,打个出租车到火车站,然后买票会家里,坐上火车时我竟然哭了。为什么我跑出去没有报警,因为我走前两天我跟我朋友说,我觉得我在这干不好这个,我说我们俩走吧,他当时从家庭,未来,经济各个方面劝说我让我留下来,我就知道他已经被完全洗脑了,我是没办法带他出去了,所以我逃出来后没有去报警,我是不会去救他们的,因为他们已经被传销头目洗脑洗得根深蒂固了,让他们在传销里多待几年。传销窝点在河北高碑店,整个高碑店都是搞传销的,甚至北京都有搞传销的,外地朋友去北京真的很可怕。发布于 2019-05-14 13:06反传销传销变相传销​赞同 453​​664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揭秘传销骗局揭秘传销骗局,帮助等多人不在上当

传销 - 知乎

传销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传销简言之,传销其实本质是和直销相似的一种营销方式,在法律概念上是“非法的直销”。...查看全部内容关注话题​管理​分享​索引百科讨论精华视频等待回答详细内容一、直传销自远方来,不亦乐乎简言之,传销其实本质是和直销相似的一种营销方式,在法律概念上是“非法的直销”。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在行政法的范畴上,早在2005年就分别由《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给这两个概念下了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 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当然了,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上面的话说了等于没说。毕竟从字面看起来好像没差,说到底也就差那么一个字嘛。最早写这个回答本来是觉得名不正言不顺,把概念吃透再写会更好,但出于大家看起来更有趣味和故事性,就改变了一定的体例~一般来说,我们用庞大叙事的角度来看。在1945年的阿美利加在几位小天才的谋划下,世界上第一次出现了“金字塔式销售模式”,顾名思义,也就是像金字塔一样层层向下,而源源不断的人通过拉人头赚会费的方式来实现“商业帝国之梦”,要点在人不在货。这一制度发展到现在,从业者自己从来都叫自己直销,并且还有世界性的行业组织“世界直销协会”。但是诨号不少,比如「连锁信」、「滚雪球」、「连锁式销售」、「金钱游戏」、「推荐式销售」、「投资乐透抽奖」)、或台湾地区俗称的「老鼠会」改革开放之后,直传销模式就开始进入国门,据现在可考的记录:80 年代末,日本一家磁性保健床垫公司在未取得任何经营许可下“偷渡"到中国,标榜著传销登陸。由于是第一家,工商行政单位既然拿不准便也未予干预。这家公司首先是在深圳,然后在广州发展,当时发展速度之快,令人惊讶。而同时,更多的地下传销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的发展了起來。直到 1990 年雅芳正式以直销为进入中国,直销这一新型的营销模式开始了在中国的起步,到今天也近29年了。虽然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在这上面,我们的反应速度还是很快的:在8月《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是第一个直传销方面法令性质的文件。1997 年元月国家工商局颁布并正式实施《传销管理办法》。这是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传销合法的地位,也是第一部有关直传销的行政法规。1997 年七月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的通知》,这是中国直传销历史上第一个针对传销员而制定的税法。1997 年十月国家工商局又向37 家直传销企业颁发了《准许多层次传销意见书》。好景不常在好花不常开,直传销乱象频出,以至于1998年便以国办的名义发文《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正式通令全国取缔传销。因而1998 年 6 月,国家外贸部、内贸局和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第 455 号),对原外商投资传销公司转型事宜作出明确规定。10 家外资企业在与政府进行沟通后,被批准改用“店铺+推销员”的模式转型经营:其中典型的便是雅芳和安利。引用资料时间点在2008年前后而直销与传销的分野,也从这里开始。直到2001年我国在加入WTO后为履行承诺决定3年内放开直销市场之后,为了避免“一夜回到解放前”,将之前“多层次传销活动”“传销”等等概念一概排除,而将本来是一种模式的“直销”引入了中国法律体系之中,而接着就形成了我们开始看到的定义:文艺一点说,直销和传销就像是一对神似的兄弟,直销在白天,传销在黑夜。而其实本身他们并不是那么的不同,而是在人为设定标准后予以判断。(具体的门道看后面~)上面这么多字,其实用一张台湾学者总结归纳的图便可以概览大陆传销多年的发展历程(颇有波澜壮阔之感):二、我有8000万,跟我去传销吧,啊不,是跟我去直销!如果论法律上的直销、传销而言,离不开我们的胞弟台湾地区。如果有兴趣的话,检索一下台湾地区的电子书,可以发现很多这样取名的书籍:观察仔细一点,甚至还发现成了丛书系列,这当然不是说我们的台湾同胞都搞诈骗或者那地就是个诈骗岛,这种书都往街上摆。因为在台湾地区的语境中,传销的概念更偏向于我国现行的“直销”,属于一种营销模式,而只是有例外的规定“非法传销”,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传销本身便是非法的,就不用给传销加上一个前缀了。之所以说我国传销立法的发展不能脱离台湾地区来谈历史,是因为在1981年岛内受日本传来的“老鼠会”模式爆发了“台家事件”,也就是岛内第一起有关于“非法传销”刑事案件。当时限于没有成文法规制,只能以诈欺罪定罪。因而在行政机关成立公平交易委员会后快马加鞭在1982年2月便出台了《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其中以多条规定从反面规定了非法的传销类型:一、以欺罔或引人错误之方式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二、假借多层次传销事业之名义或组织向他人募集资金。三、以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方式从事传销活动。四、以不当之直接访问买卖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五、从事违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传销活动。(当然这里有一个彩蛋,国际性的直销公司对于大陆未來的消费潜力都虎视眈眈,但因为大陆直销市场尚未稳定,很多公司都会先把目标放在我国台湾地区。因为台湾地区的直销法令明确、市场已经稳定,再加上台湾和大陆同文同种,先进入台湾市场,打开产品知名度,正好吸收及培养管理干部以为作为将来进军大陆市场的种子部队,而且借助在台湾的成功经验再复制到大陆。例如安利中国、雅芳中国之内部重要干部甚至高阶管理都是台胞)如果有印象的话,可以发现我国大陆地区在1990年8月《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中使用多层次传销活动一个概念,便受此影响。多层次传销模式(这也是安利所在使用的)和多层次相对的单层次传销模式(雅芳多偏向于这种)以及后续1997 年元月国家工商局颁布并正式实施的《传销管理办法》也是延续了台湾地区立法的模式,允许一般性的合法传销,但是不允许非法性质的。(学习台湾立法成果未有官方证实,但台湾地区学者持此说)例如在台湾地区的研究文献中,几乎不区分直销与传销这两个概念,可见一斑而随着传销被禁止多年,出于多种考量,在2005年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准备开放相关市场时,应该可以说是将原来含有直销的“传销”这个大概念区分成了“非法”与“合法”两类。其中在法律上被禁止的则主要是多层次模式为主的非法类型的传销和没有经批准的直销(多以单层次为主)。经过允许的则能以“直销企业”继续商业发展。而想成为经批准的直销企业,需要有很多条件,并且还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其中值得一提的就是,需要实缴8000万注册资金。(以05年的标准看是巨款了)更多的条件与限制大家可以在直销管理条例中读到,在此不多言及了。目前来说有资质的直销企业也不多这个中的曲折与原因,恰如 开放直销并非允许传销 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谈《直销管理条例》(《法制日报》记者 李立 2005年9月3日)中所提到的,引导规范直销业发展并履行入世承诺  出台条例有两个重要原因。首先,是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发展的需要。直销这种经销方式进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公众区别合法直销和非法传销的能力相对薄弱。因此,应制定一部能够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内外一致的直销法规。  其次,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作为国际社会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制定条例正是我们履行上述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三、嘿嘿嘿听别人说传销好像不用蹲监狱诶全世界都在搞直销嘿嘿嘿,来来来小可爱跟我们来看一看吧,我们不是传销的辣,你来看看又不会让你破财,还可能让你发财噢~(手动狗头)一般而言,发展到今天传销模式种类总的不多,但是变种很多,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在此略微总结一下几种比较常见的:1、拉人头模式拉人头搞下线,最终组成一定的网络和组织。按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数计酬,如此通过人的不断进步来消化盈利。早年的北派传销言及控制人等等则不无这个模式的影子2、团队业绩贡献模式在一个大的family里面大家虽然都是上下级,但是让我们为了理想努力奋斗吧!当然了,就算亲兄弟还要明算账嘻嘻嘻,那这个卖产品的分红自然不同了。所以说这种模式好就好在还稍微卖一点东西,但是以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来进行上下线分红。3、收取入门费模式非常简明的模式,就是交钱进入组织,买一个发家致富的梦,至于是不是会倾家荡产也不太好说嘻嘻嘻当然了这三种模式并非是孤立的,而更多会融合在一起,比如在著名的1040工程中,除了不太强制限制人身自由以外,几乎是巧妙的将三种模式融为一体:1040阳光工程,是新式传销组织,其活动方式明显符合拉人头、交纳会员、发展下线牟取非法利益的特征,被确认为传销活动。 这个“全国连锁”的传销组织,从2007年开始,南宁、武汉、合肥、贵阳等地就有这个组织的成员在活动,甚至还建了个官方网站。他们“忽悠”的核心理念就是发展下线,刚加入的成员需要缴纳69800元“会费”,之后就要不断地发展“业务员”,只要“业务员”业绩优良,就能“空手套白狼”,最终赚到1040万元,所谓“1040阳光工程”也因此得名。当然了,上面所言的是行政法概念上的传销。因为需要通过强有力且广泛的行政权力来抑制“未被官方许可”的“直销”,即便是经由官方许可的直销如果超越相关条例的规定,依然会被予以行政处罚。相关新闻可参见:如新公司违法违规经营遭处罚(图)-搜狐滚动因此如果放在刑法上,还有一个组织、领导传销罪,其中“传销”的概念基于刑法的谦抑立场,被一定程度限缩了:并没有把团队计酬这种方式纳入其中,但是如果是商品虚无的团队计酬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仍然可能会被处以刑罚。商品虚无,比较好理解,也就是商品买卖已经被虚化了,这不过只是一个符号而已。重要的还是拉人头和入会费。可以理解为这实际上也即是一种“诈骗式传销”,因此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还特意指出,即便具有“团队计酬”的外观,但实际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依然会被依照刑法惩罚。但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处罚的“领导者”,而对一般参与者并不能以此罪定罪处罚,视具体情况,仍有可能涉嫌其他罪名。这一点,在现在的微商中比较常见。虽然每天看他们发截图说卖货卖货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卖货的情况,虽然是说手里有“积货”卖不出去,但是其实质就接近了“商品虚无”:当然了,利用炒币的新概念也好,搞出一个xx平台也好,或者是微商姐妹情也罢,虽然看起来非常新奇,但实际上不过也就是老模式的翻版,在创新度上有限。这一点在以下所列的互联网时代新手段传销案件中也有所体现:所谓是换汤不换药吴冬姣、陈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管超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四、再怎样你无法改变你是一个坏蛋,我要和你分手的事实行业特点比对图我们不可否认,1945年在加州可能还没有旅馆可住的李·麦亭杰和威廉·卡森博瑞发明了直销这一可谓是影响深远的营销模式,人民忘不了他。在世界各国,也并非是不加选择的一律禁止直销这种模式,就如同“技术无罪”的歪理一样,斗胆说这个模式还是有所创举的。但是如同权健、如新、无限极这样,不安好心想着发大财,也无视背后多少家庭悲剧的公司,这种坏蛋,直销也不应该成为其“神主牌”。再怎样你无法改变你是一个坏蛋,我要和你分手的事实也像国办文件中开宗明义提到的那样: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写作时所用的资料主要参考了 国立台湾大学王子文硕士《直銷業在大陸市場之競爭策略 》一文以及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浏览量8.3 亿讨论量73.7 万 帮助中心知乎隐私保护指引申请开通机构号联系我们 举报中心涉未成年举报网络谣言举报涉企虚假举报更多 关于知乎下载知乎知乎招聘知乎指南知乎协议更多京 ICP 证 110745 号 · 京 ICP 备 13052560 号 - 1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088 号 · 京网文[2022]2674-081 号 ·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334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6591号 · 服务热线:400-919-0001 · Investor Relations · © 2024 知乎 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10-82716601 · 举报邮箱:jubao@zhi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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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传销有哪些模式运作的,如何分辨是不是传销? - 知乎首发于揭秘传销骗局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什么是传销,传销有哪些模式运作的,如何分辨是不是传销?反传销寻亲谷老师反传销我们在路上,帮助更多失散亲人团聚! 【保险常识】什么是传销,传销是一种虚构经济,在有些国家是合法的。在咱们国家它属于金融诈骗。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打算跟给付报酬,或者恳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捣蛋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牢固的举动。它有最大的3个特点:1、以入会费为利润点2、以高回报为诱饵3、金字塔的形式发展下线传销是怎么运作的呢?一、交会员费或者代理费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恳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二、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参加者的工资的来源,是参加者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三、首先为参加者供应各种服务(色情也不例外),而后胁迫交费成为会员,否则报警。四、当初新出的一种微商传销,其团伙说只有通过代理人的微信、QQ、微博等转发出去的,购买成功后,给予40%提成(切实质成本价格只有8%,也就是8元的货色卖价100元,给予转发者40元后,自己赚52元)。而真正的微商个别靠自己转发投放广告,无给予别人高额提成说法。五、组成高下级关系,层层返利。传销有哪些模式?传销分为以下多少种:暴力传销,传统传销,新式传销,网络传销,合法传销,无利益传销。暴力传销:最原始的传销,采用限度人身自由甚至是绑架,达到传销的目地,有的连产品是什么都不知道,什么都不。当初很少见了。传统传销:用上课的方式让人自愿加入传销组织,有产品然而基础破费不起。传销组织会限度你的部分自由,比喻打电话等等。咱们经常见到的多少万人的传销就是这种。以上2种正是打击的对象。新式传销。有一部分产品,也可能破费,只是价格较高,完全自由,你想做就做不想做可能走。当然你交了会员费就不好说了。1998年,当非法份子利用传销神奇的致富理念把人们的大脑弄得热血沸腾时,越来越多的传销案刹那把渴望一夜暴富的人拉进更黑暗的深渊。一桩桩触目惊心的案件,一个个腰缠万贯的无辜者无不在向人们控诉:传销带给这个社会的巨大灾害。说它是社会的毒瘤一点也不错。非法传销特色有哪些?一、拉人头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恳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余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打算跟给付报酬(包括物质褒奖跟其余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恳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形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余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团队计酬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恳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余人员加入,形成高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打算跟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非法传销特点有哪些?一、组织周到、举措诡秘:传销个别采取把人员骗到异地加入,组织周到,个别实行高下线人员单独联系,而组织者异地遥控指挥。二、杀熟: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外出旅行、网友会面等为借口,诈骗亲戚、友人、乡亲、共事、同学到异地加入传销。三、捏造暴富神话:利用一套貌似科学公平的奖金调配制度的歪理邪说实际,宣扬迅速暴富,鼓动人员加入。四、洗脑:对加入传销组织的人以集中授课、交流谈心等方式不间断的灌注暴富思维,使加入者深信不疑。五、高额返利:传销组织个别都制定有貌似公平且吸引力很强的高额返利盘算,在传销人员的鼓噪下,很容易使人产生投资欲望,轻率加入传销活动。六、商品道具、价格虚高:传销的商品只是道具,目的是发展人员,骗取钱财,因此被传销的商品价格与价值重大背离,很多是难以衡量价格的化妆品、营养品、保健器材、服装等,部分商品是三无商品。非法传销已经从线下走到线上,越来越暗藏,但万变不离其宗,只有浮现是以拉人头方式获利,就应及早远离并报警。如何分辨是不是传销?说的直白一点传什么是传销?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打算跟给付报酬,或者恳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产的遵法举动。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当前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销就是不产品,不正式的公司,通过人拉人,加入,收取每人加入者的会费(有的通过买所谓的股份来收取)来获得金钱,组成金字塔型的集团,一级一级抽取下面加入者的会费,级别高的抽成高些,级别低的抽的低些。再简单说,就是A作为金字塔的头,拉了BCD来入会,BCD各自有拉了一些人进来,而后B拉来进来的叫了会费后,比喻说30%被B抽成,50%被A抽成,再后面进来的会费,被前面进来的人抽成,这是种不发现任何社会价值的组织,最后的金钱大部分部被金字塔顶的多少个人获得,造成全国很多家庭家破人亡的非法活动,被国家明令禁止当前浮现新型传销,不限度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群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 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就是一种新型骗局。非法传销与直销的差异有哪些?1、有无入门费。非法传销公司会收取硬性的入门费,非法传销团伙参加者通过缴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缴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别人的资格,并从中获得回报;直销公司不入门费。2、有无依附优质产品,是非法传销公司跟直销企业的基础差异。3、产品是否流利。非法传销企业采取的是“聚众融资”,产品不在市场上流利,只作为拉进下一个销售人员的样本或者宣传品。直销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比较好。4、有无退货保障制度。非法传销公司的产品一旦销售就无奈退换,直销企业则不存在阻碍。5、有无店铺经营。国家对传销是怎么判刑呢,对传销活动,法律只查究组织、领导者的刑事任务。《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等方式获领导以推销商品、供应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恳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 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连续发展别人参加,骗取财物,捣蛋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传销如果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要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组织、领导履行传销举动的组织,情节重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重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个别而言参加传销的个别人员是不按非法经营罪来处理的,本罪只处理带头分子、主要成员等。同时,在传销活动中,如果有绑架、非法拘禁、危害、侵害等举动的,要数最并罚。如果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个别要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来由工商局部处罚: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举动,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遵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任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举动,介绍、诈骗、胁迫别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部责令停止遵法举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遵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任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举动,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部责令停止遵法举动,可能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既然传销犯法为什么抓到传销分子又放?因为被抓的传销人员,几乎都是下层人员,不是组织领导者。1、传销的证据难以收集,而且还不人会举报他们的上线,说他们的高下线关系。2、传销人员都是下层的,也都是受害者,采取的办法也就是教诲驱散。3、传销是遵法的,然而抓的传销人员达不到犯罪的标准,(比方说你闯红灯是遵法的,然而会不会抓你坐牢?)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也只能放入。4、这个并不是国家的秘密,跟国家不任何一点的关系。发布于 2020-06-24 10:26网络传销传销庞氏骗局​赞同 9​​1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揭秘传销骗局揭秘传销骗局,帮助等多人不在上当

新华社六问“传销”:为何屡禁不止、误入后如何摆脱_直击现场_澎湃新闻-The Paper

问“传销”:为何屡禁不止、误入后如何摆脱_直击现场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新华社六问“传销”:为何屡禁不止、误入后如何摆脱翟永冠、杨稳玺、刘怀丕、向志强/新华网2017-08-19 14:09直击现场 >字号新华网天津8月19日消息,工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开展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从事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决定联手开展为期3个月的传销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相信活动的开展,将对传销形成打击和威慑。几成社会公害的传销到底有哪些特点?它是如何赚钱的?它又是如何洗脑的?为何人们容易受骗?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带你了解传销。传销是什么,有何特点?《禁止传销条例》指出,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从事民间反传销工作十多年的李旭说:“入伙费、拉人头、团队计酬是传销团伙的三大特点。具有上述特点的可认为是传销。”入伙费——传销组织通常以各种名义敛财,只有参加人员交钱,团伙才能吸纳资金。发展下线——缴纳“入伙费”后,传销团伙会千方百计让加入者发展下线。团队计酬——团伙通常通过“发展下线、层层提成”的方式诱骗财富。漫画:“套路” 新华社发传销组织结构什么样?多位参与传销的人员告诉记者,传销团伙是典型的科层制,组织内部由上至下分为不同层级,不同层级之间包含数个晋升阶段,如“A级B晋制”,即传销组织内由上至下分为A个等级,等级之间有B个晋升阶段。其中,“五级三晋制”最为常见,代表为“蝶贝蕾”。一些传销组织不会明确组织内的层级和晋升途径,而是要求传销成员不断单纯发展下线。如“1040阳光工程”,在推荐人带领下申购一定资金成为组织成员,然后发展3个下线;下线要投资和上线一样的资金后,每人还要再发展3个下线,以此类推。此外记者采访发现,披着互联网外衣的传销已模糊了组织结构。比如网游传销,对外宣称通过游戏、拉人头、购买等方式,获得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升级分红,但此方式极难,需要通过拉人头、购买等方式获取虚拟货币升级,以达到欺骗钱财的目的。传销团伙如何“洗脑”,为何有人执迷不悟?李旭等反传销人士介绍,无论是否限制人身自由,传销会在一定时期内在相对陌生封闭的环境里,通过反复说教进行高强度信息灌输,让人思维疲劳;而互联网传销则借用新生事物名词,将人带入未知领域,从而推翻其现有认知。当人开始失去抵触情绪时,传销就会通过曲解国家政策、经济学规律等方式,以偷换概念、他人暗示、群体施压等手段洗脑传销“好处”。具体方式诸如,讲述传销成功者的案例,甚至引见因传销暴富者;给各种传销讲师冠以教授、大师等称号,让人产生信任;集会时故意堆起成捆的百元钞票,激发人敛财的狂热;用“这么多人都参与还能是骗人”“隐蔽事业,不能让太多人知道”“国家打击其实是进行宏观调控”等说辞,打消顾虑;利用迷信心理曲解一些“寓意”,如:广西南宁市五象广场中的“五只象、三个台阶”,便被曲解为国家支持“五级三阶制”传销。同时,传销内体系等级森严,加入者规律作息、饮食,成员间相互尊重、嘘寒问暖等,还会大打感情牌让加入者产生归属感。曾经深陷传销并成为中层领导的小刘说,传销成员被洗脑后丧失理性,认可各种虚假宣传,认为传销可以给自己带来财富。有人虽然认清了传销真相,却想蒙骗他人获取利润,期望通过传销一夜暴富。也有人抱着“我被骗的钱一定要捞回来”“违法但不一定会被抓住”等侥幸心理,或另起炉灶,或易地再干,从而导致传销驱而不散、反复传销。传销发生地有何特点,误入后如何摆脱?多位受访专家和反传销人士指出,近年来传销可谓无孔不入,除西藏、新疆、青海等地受传销影响较轻外,其他省份均可以算作传销“重灾区”。以人员居住、集体活动为特征的“北派传销”青睐拥有城中村、老旧小区、城乡接合部的二、三线城市,以家庭为单位、串门方式一对一进行洗脑的“南派传销”则倾向省会城市、新城区,而近年来兴起的互联网传销则没有特定“喜好”,甚至在高档写字楼里“开张办公”。“传销能够在某一地区盛行,当地往往有交通便利、生活成本低等特点,打击传销力度也有限;居民对传销也有一定容忍度,因为传销组织租房、饮食等消费给当地带来些经济利益。”天津反传销人士蒋德胜说。首先要克服恐惧心理。“谋财”传销一般不会有生命危险。误入传销组织后,要沉着冷静,不要行为过激,如跳楼、拿刀伤人等。其次,不和传销组织正面冲突,佯装配合伺机逃跑。比如,上厕所时将求救信息写在纸张上扔出,取得一定信任后在外出学习时突然跑到机关单位或公众场所寻求帮助等。同时,遇到传销团伙“洗脑”时,要不断给自己“打预防针”,提醒自己“天上不会掉馅饼”。传销为何屡禁不止?“传销和病毒一样,不断在发展变化,让人防不胜防。近年来一些传销还披上了微商、原始股、虚拟货币等外衣。等传销曝光或发现问题时,已有群众上当受骗。”李旭认为传销屡禁不止,一方面在于传销“更新换代”迅速,另一方面在于打击力度不足。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行表示,流动性大、依托网络等特征,让传销面临取证难题。不少传销组织以网络传销代替实物传销,以“一日游”、看房销售代替集中洗脑,以现金交易代替银行还账,以合法公司身份掩盖非法传销,取证难度大。同时,相关制度滞后,法律追诉标准过高,导致对传销量刑威慑力不够。《禁止传销条例》施行于2005年,已显得落后。司法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三级且30人”的立案追诉标准过高,有些地方要求数十人举证才会立案,追诉较为滞后。而组织领导传销罪一般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诈骗等罪名50万元就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有时,传销主犯宁愿“主动承认传销罪”,以规避其他罪名。 另外,一些地方对传销的危害认识不足,打击传销机制不健全、力量不足。如何进一步打击传销?采访中专家指出,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考核,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并公布“红黑榜”。要强化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机制,形成“一盘棋”。如:设立专门的打击传销队伍,各部门、各地区数据共建共享,跨地区联合执法等。郑州市郑东新区打传办副主任付磊说,要完善法规,提高违法成本。根据传销活动发展新形势和新特点修订《禁止传销条例》;修改立案追诉标准,提高执法标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制定专门法条提高量刑年限和罚没标准,提升威慑力。要创新宣传方式和方法,提高普通群众发现、抵制传销的主动性和辨别力。如设立“反传销宣传月”,针对性开展“反洗脑”宣传,公开传销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等。(原题为《六问“传销”:传销为何屡禁不止?》)校对:徐亦嘉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1收藏我要举报#传销组织#传销#屡禁不止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办案指引:消费模式创新还是新型网络传销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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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指引:消费模式创新还是新型网络传销

时间:2021-07-10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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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传销组织借助互联网犯罪手段也不断翻新,他们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资本运作”“消费投资”等为名从事各种传销活动。这类案件往往涉案人数众多、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取证难度大,导致司法实践中在事实认定与数额认定方面存在诸多困难。本期“观点·案例”聚焦最高检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中的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第41号),邀请法学专家与办案检察官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的定性、如何识别新型传销活动等主要问题展开探讨,敬请关注。

最高检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检例第41号)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被告人叶经生等人成立宝乔公司,先后开发“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金乔网商城网站”(下称金乔网)。以网络为平台,或通过招商会、论坛等形式,推广金乔网的经营模式。其模式主要是采取上线经商会推荐并交纳保证金发展下线经销商,以消费返利诱骗群众参与金乔网,保证金或购物消费额双倍返利;在全国各地设区域代理,给予区域代理业务比例提成奖励的方式发展会员。截至案发,金乔网注册会员3万余人,其中注册经销商会员1.8万余人。在全国各地发展省、地区、县三级区域代理300余家,涉案金额1.5亿余元。

2013年3月11日,浙江省松阳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叶经生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松阳县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8月23日,浙江省松阳县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叶经生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丽水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入罪法理

时延安

“对经济犯罪的认定,不能简单地套用财产犯罪的解释原理和认定逻辑,应当充分认识到经济犯罪的特殊性。”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传销模式,是一个典型的违法犯罪结构,参与人只要向下线“拉人头”,其行为都带有违法性质,刑法之所以只惩罚组织者、领导者,主要是为了限缩惩罚范围,同时考虑到组织者和领导者是主要获利者。为此,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即重点明确了传销模式(主要是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骗取财物”的认定、罪名适用等问题。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41号)(下称“检例41号”)提供的要旨则聚焦在传销模式的认定上。

刑法第224条之一有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状设计将“骗取财物”作为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在解释上确实产生了争议。《意见》中提到,“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也就是说,即便参与传销的人在参与过程中知道传销的性质,但认为没有被骗,也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显然,如此界定“骗取”与诈骗犯罪中的“骗取”不同,后者须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才能成立,而这里的“骗取财物”中,参与传销的人对参与活动的性质、取得利益的方式是清楚的,在一些情形下,其甚至清楚地认识到“越早进入、及时退出”是可以获利的,而这类情形并不影响该罪危害程度的判断,进言之,这类情形所涉及的传销资金金额不会从定罪量刑数额中予以排除。当然,就多数参与传销活动的人而言,其并不知道非法传销模式最终将“崩盘”并给绝大多数人带来损失。

也正是由于法条明确将“骗取财物”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有论者将该罪中所涉及的传销类型仅限定为“诈骗型传销”,而将所谓“经营型传销”排除在外。如此看法,显然是将该罪中的“骗取财物”与诈骗犯罪中“诈骗”的含义相等同。如此解释,当然可以限缩该罪的成立范围,但如此理解却存在明显不当。首先,实践中一些非法传销行为难以清晰地归入“诈骗型”抑或“经营型”,既然存在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情况,就很难说其不是一种经营行为,即便这种经营行为本身,从纵深来看是一个欺诈性的行为结构,也就是说,“骗取财物”是通过创设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模式得以实现的,从证据材料看,多数这类案件中都有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情形。其次,如果将“骗取财物”等同于诈骗犯罪的“诈骗”来理解,其实完全没有必要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集资诈骗罪来处理即可。恰恰是因为其与诈骗行为的结构不同,立法机关才将其独立成罪。对于那种没有实际商品交易活动或服务提供活动而进行所谓传销的,应直接以集资诈骗罪论处,而不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其三,如果将该罪的“骗取财物”等同于诈骗犯罪中的“诈骗”,就会与其法定刑配置明显不匹配,还会与其他类型的特殊诈骗罪的法定刑形成较大落差,如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且一般而言,合同诈骗案件的被害人数量要远低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参与传销人数量。其四,法律和《意见》没有为该罪规定“非法占有”这一典型的诈骗犯罪的主观要素;同时,犯罪数额计算是以“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计算,而如果将该罪理解为诈骗犯罪的一种具体类型,则应将已经返还的数额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可见,简单地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诈骗型传销,甚至是诈骗犯罪的一种具体类型,没有充分的法理根据,从法条字面意义进行界定,也与该罪的规范目的相冲突,而且将诈骗型传销与经营型传销区分对待,在实践上也行不通,甚至会给司法工作者认定犯罪带来不必要的困惑。如前所述,非法传销本质上也是一种经营行为,只不过这种经营模式带有不可控制的风险性,且整体上带有一定的欺诈性。

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背景和罪状的规定看,该罪的入罪法理即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根据,就是行为人通过制造一个高度风险且带有欺诈性的经营模式,进而导致数量较多参与人的财产利益处于高度风险乃至造成直接损失,进而严重危害了经济秩序乃至社会秩序。与直销模式不同,这种经营模式本身就是高风险的,且达到一定程度必然难以为继并造成多数参与人的财产损失。与财产犯罪不同,这种高风险依托于一定的经营活动,且针对多数人,也正因为如此,该罪属于典型的经济犯罪,而非财产犯罪。刑法对该罪罪状的规定、解释性文件对该罪组织层级和人数的界定,就是以形式化的描述方式来界定这种高风险的经营模式,进言之,法律和《意见》将该罪的首要特征定位在这种模式上,相形之下,解释性文件对“骗取财物”反倒进行了较为宽泛的界定。就“检例41号”而言,其“要旨”内容也聚焦在传销模式的界定上,而本案争议的焦点也在于,从“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等因素进行判断,金乔网经营模式是否属于非法传销模式。可以说,只要认定涉案经营模式符合上述《意见》第1条所规定的特征,对该罪的认定已经完成大半。

当然,《意见》对非法传销模式的界定采取了形式化的判断标准,没有给出实质性的判断根据。基于以上分析,应当认为,实质性的判断根据就是,行为人通过这种模式创设能够造成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高度风险,且对该风险不加干涉必然会导致他人重大财产损失。当行为人推出这种经营模式并付诸实施,这个高风险就现实存在了;对风险程度的判断,不需要进行事后判断,从其经营模式就可以进行判断,也就是从参与传销人数、计酬模式、返还本金方式等因素,就可以测算出其模式的风险程度、开始给参与者造成损失的时间点以及损害程度。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对非法传销模式的判断,首先需要根据《意见》第1条进行形式化判断,但在一些情况下,有必要进一步从实质上进行判断,即行为人创设了一个多层传销的经营模式,是否会对参与人造成财产损失的高风险。“检例41号”中公诉人在证明被告人行为具备《意见》第1条所规定的非法传销的形式特征同时,也提到了风险的积累、放大必然导致资金链断裂,进而导致参与人财产损失的后果。如此证明,能够更好地说明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及危害性。

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重心放在传销模式的判断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该罪罪状中“骗取财物”的认定可有可无。如前所述,法条中的“骗取财物”,说明这种传销模式带有欺诈性,即对多数参与人而言,其并不清楚这种模式的高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尽管他们对上下游活动及取酬方式是明知的。从这个角度讲,对“骗取财物”的认定,主要是判断行为人所创设的传销模式是否具有欺诈性,如此也与这种传销模式的高风险性联系起来:传销模式的高风险性就意味着,其实施必然会造成多数参与人的财产损失,而行为人没有告知参与人这种高风险,换言之,如果参与人尤其是后参与传销的人知道存在这种高风险性,那么就不会加入。所以,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当中,仍应对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事实进行认定。由于本罪不属于诈骗犯罪,因而没有必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该罪属于牟利型的犯罪,但行为人是否从创设并实施非法传销模式中获利以及获利金额,对于本罪认定无关紧要。

“检例41号”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的“要旨”的归纳以及指导意义的提出,有助于我们准确认识该罪的入罪法理和出罪事由。这提示我们,对经济犯罪的认定,不能简单地套用财产犯罪的解释原理和认定逻辑,应当充分认识到经济犯罪的特殊性,这就是行为人从事违法活动带有高风险性,进而对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市场经济秩序形成危险乃至造成损害,在很多经济类刑事案件中,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具有经济活动的“外观”,但其创设了高风险而且不予有效管控或者根本无法控制,进而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和经济秩序的破坏。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法学院教授)

以控辩思维穿透式审查法判断构成要件

邹利伟

“在证据运用过程中,除了强调涉及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等传销基本特征证据,还应围绕企业资金投入、人员组成、资金来源去向等方面的证据揭示传销网站的经营特征与其他合法经营网站的区别。”

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不仅仅体现在静态的规则指引,还体现在动态的证据运用、指证示证、法律适用,其应用也不仅仅是“要旨”结论的援引,更是程序、实体、工作方法、办案理念、以案释法等全方位的应用。检例41号指导性案例对于办理新型网络传销案件就具有极强的司法应用价值与普法宣传效用。

新型网络传销的类型及特点。指导性案例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在法学方法论上不同于法律、司法解释的三段论式的形式逻辑推理,而是以类比推理的方式获得司法结论。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力主要取决于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存在及指导性案例对实践中疑难、复杂、分歧问题的合理解决。近年来,新型网络传销案件不断增多,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呈现出多种表现形式,包括网络购物返利模式、虚拟币模式、原始股模式、微商传销模式、广告盈利模式、慈善互助模式等等。

可以说,目前新型网络传销案件的共性特点在检例41号指导性案例中得到了集中展现。一是传销主体的公司化、集团化。传销组织多鼓吹自我的经济实力,甚至吹捧自己有外资、港资背景,因而常常以公司的面目出现,并以集团公司作为“支撑”。检例41号案例中,被告人就在香港先行注册了小乔国际集团,后又在上海成立了食品、生物科技、公司管理等公司,对外宣传要以全集团200多亿的资金实力大力发展金乔网,而实际均系空壳公司。二是传销方法上以“创新”伪装,并寻求专家、学者等背书。传销组织一直在追逐当前的社会热点,玩弄概念,以“金融创新”“互联网经济”等作为伪装,并积极邀请专家学者等为其企业站台。为吸收民众及商家加入金乔网,被告人先后策划在福州、上海、北京等地召开招商会或论坛,并邀请当地学者等参与宣传金乔网的经营模式。三是传销方式上以“静态收益”“动态收益”作为主要方式。按人数计酬是传销的主要特点,按传销的内部话语就属于“动态收益”,而按照资金数额大小按比例给予回报属于“静态收益”。金乔网中的推荐奖金属于“动态收益”,而“消费返利”属于静态收益。四是传销利用互联网进行。通过设立传销网站、专用App等方式进行传销。被告人就先后开发了“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金乔网商城网站”。

检例41号指导性案例的办案路径指引。如何区分金融创新与网络传销,准确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有效收集、运用证据指控这类犯罪,是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办案的一大难题,检例41号指导性案例为新型网络传销案件的具体办案路径提供了指引。

(一)以穿透式审查方法实质判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具有“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的客观特征。但近年来,传销活动越来越隐蔽,欺骗性越来越强,对外也没有明显的层级,获利表面上也没有直接与增加人数挂钩。传销组织为其传销活动披上种种面纱,极尽伪装之能事。对此,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特征的具体判断上,不能为传销活动的表面形象所迷惑,而应透过现象看本质,揭开其伪装的面纱,进行穿透式审查,予以实质判断。

检例41号案例在“要旨”部分中采用的“变相”一词,以及“指导意义”部分中“不管其手段如何翻新”的叙述,均是“穿透式审查”方法的说明。而“指控与犯罪”中公诉人答辩部分实际系“穿透式审查”的具体展开。具体来说,“保证金”表面上是经销商会员开立店铺所必需,“10%消费款”表面上是经销商对会员的让利,但实际上会员缴纳保证金的目的不在于开设店铺,而在于获取推荐奖金和返利款。10%的消费款表面上是由商家上交给金乔网,但线下的消费只不过是幌子,实际上是消费者以10%的入门费,去博取金乔网承诺的200%的返利。因此,本案仅有保证金、商家让利之名,而没有保证金、商家让利之实,属于变相缴纳入门费。在设层级的认定上,不少传销组织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内部不再有明显的层级划分,但只要上级可以通过下线发展会员获取收益就要认定存在层级关系。如本案中,鉴定人出庭说明本案经销商会员有68层,实行无限代计酬,就证明了这种层级关系。拉人头则可能表现为表面的以销售业绩计酬,实质上仍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计算收益。金乔网区域代理制度就属于这一情形。

(二)以控辩思维厘清金融创新与违法犯罪的界线。指控的本质是说服,检察官不仅仅要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说服法官接受指控的主张,还需要说服旁听的群众,达到良好的释法说理效果。庭审指控的过程不单纯是说服法官的过程,因此不能简单地以构成要件的诠释去落实指控任务,还需要积极回应、驳斥辩方的观点,让旁听群众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正确性。

对于新型网络传销案件,辩方的常见辩护观点是涉案公司系合法成立的企业,与其他网络公司一样,依法合规经营,司法机关对新生网络事物应持宽容态度。对此,检察官在证据运用过程中,除了强调涉及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等传销基本特征的证据,还应围绕企业资金投入、人员组成、资金来源去向、网站功能等方面的证据揭示传销网站的经营特征与其他合法经营网站的区别。本案中,公诉人专门就上述内容进行了举证、质证,证实宝乔公司的资源配置不适于发展电子商务,被告人的目的实际也不在于发展电子商务,有效运用证据,回应、驳斥了辩方观点,并且也顺理成章地在“公诉意见”中得出以下结论,即金乔网所有人财物的安排及主要活动都是围绕如何引诱群众缴纳入门费,而自己从中牟利。

(三)全面揭示行为人犯罪的行为特征和实质危害。刑事违法性只是犯罪的外在特征,检察官需要进一步揭示行为的内涵实质,不能局限于案件相关法律规定的简单适用,单纯地向人民群众表明某个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就该如何处理,而是要更深刻地揭示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本质特征,告诉人民群众行为人是以什么样的方式触犯了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又有哪些危害性。

在本案中,被告人辩解公司是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法成立,公司的经营方式实现了消费者、商家、平台的共赢,属于消费模式的创新。对此,检察官除了说明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法律特征,还进一步就金乔网的利润来源、资金去向进行有针对性地讯问、举证,揭示出其经营模式属于“庞氏骗局”,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在讯问中,被告人承认公司的主要收入是保证金、10%消费款,支出主要是返利、推荐奖和运营费用。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出示了银行明细、财务资料,证实公司收入来源于保证金、消费款,支出为推荐奖金、消费返利和运营费用。由于人员不可能无限增加,必然会有崩盘的风险,届时传销人员的资金投入将血本无归。换言之,传销活动不具有可持续性,崩盘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而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在这个过程中借此瓜分下线投入的资金,牟取利益。

通过讯问及举证,公诉人揭示了宝乔公司缺乏实质的经营活动,没有创造任何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不会产生利益,本质上是用后加入人员的财物支付给先加入者,被告人不过借此发展下线谋取利益,实际上是上级瓜分下线的圈钱游戏,彻底揭露其所谓的创新不过是骗取财物的幌子。

(作者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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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传销定义在我国的演变和目前传销的定义传销的定义在我国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最初,传销在我国只是一种和国际上通行的直销相一致的经营方式。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传销管理办法》中对传销有过如下定义: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其中,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单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一个层次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该通知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传销管理办法》同时失效。此后,国家全面禁止传销,有关部门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了不间断地打击。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分别于同年11月1日和12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传销定义如下: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同时,为了便于理解,《条例》还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传销;以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传销;以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的传销行为,即收取入门费传销。我们应当注意到,传销在我国由最初的一种经营行为演变成为了一种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目前对传销定义的一些争论从《条例》对传销的定义和表现形式上看,该《条例》不仅把其他国家和地区普遍作为禁止对象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行为纳入传销的范围,还包括了“团队计酬”行为,即在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被视为合法的多层次直销。在同时出台的《直销管理条例》中,也对多层次直销予以了禁止。关于《条例》对于传销概念的界定是否科学合理,学界看法不一,但争论主要集中在其中的团队计酬方面,即是否应当禁止多层次直销。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违背国际惯例说。这种观点认为,《条例》对传销概念的界定包括了多层次直销,违背了所谓国际通行的做法。二是暂时禁止说。这种观点认为,《条例》对于传销的概念界定,把多层次直销加以禁止是权宜之计,是基于现阶段国情的需要,到时机成熟的时候,就会开放多层次直销。三是界定合理说。此种观点认为,《条例》对于传销概念的界定,涵盖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三类行为是科学合理的,符合我国国情,延续了国家打击传销的政策,同时适应了打击传销执法实践的需要。从运作原理来看,多层次直销与金字塔销售式的欺诈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以倍增原理为基础,“直销公司和位于金字塔顶端从业人员取得的高额收入是以广大底层①拉人头传销即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普遍禁止的金字塔销售、老鼠会等。下文还要对传销和金字塔计划进行辨析。以团队计酬方式销售产品,在国外称为多层次直销,下文还要对传销和直销特别是国际上通行的直销、多层次直销概念进行辨析。下文还要对收取入门费传销进行辨析。参见梁晓勇:“传销及其对策研究”,兰州大学法律硕士论文,第6-7页,载中国知网,中国优秀硕上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从业人员以及消费者利益损失为代价的,整个体系带有明显的射幸成分”,“多层直销模式利用人际关系网络来达到商业目的,对社会造成影响,威胁社会的公序良俗”。《直销管理与禁止传销》一书中对为何要禁止团队计酬有如下解释:“以团队计酬方式销售产品,在国外称为多层次直销。从国外立法看,金字塔欺诈是绝对禁止的,由于金字塔欺诈多发生在多层次销售公司,普遍通过立法对多层次销售作出限制;从国外直销市场发展看,对直销的放开也是渐进的;从多层次销售与金字塔欺诈的关系看,二者出自同一渊源,基本特征相似,容易发生演变。鉴于我国目前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群众自身素质、法律意识有待提高,传销活动仍然比较严重等因素,不宜开放多层次销售。”这一解释我认为可以称为官方的解释。我认为是否开放多层次直销,并不是打击传销工作的关键。从我国1998年全面禁止传销到2005年实施《直销管理条例》和《条例》,明确界定直销与传销,开放单层次直销,进一步严厉打击传销(包括国际通行的多层次直销)的执法实践来看,拉人头传销活动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但不管争论如何,目前,国家没有放开多层次直销,并将其作为团队计酬传销予以禁止。问题的关键在于下一步有关传销罪的刑事立法中,是否要将这种行为纳入传销罪予以刑法规制。与传销相关的概念辨析(一)传销、直销和金字塔计划(金字塔销售、老鼠会等)这三个概念是相互关联的,特别是直销中的多层次直销和金字塔计划有着密切关系,很容易转变成金字塔计划。因此,我将它们放在一起进行辨析。首先来讲直销。1、直销直销作为一种经营模式最早起源于美国,之后传入欧洲、日本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直销是“无固定地点销售”的主要形式之一。国际上公认的直销定义是由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在其“Code of Conduct”(世界商德约法,或译作世界行为守则)中作出的,即直销是直接于消费者家中、工作地点等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服务或销售消费品的行销,通常是由直销人员于现场对产品或服务做出详细说明或示范。直销的特点有两个:即面对面人员销售和没有固定的销售地点。直销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单层次直销容易理解,关键在于多层次直销。多层次直销公司源自美国,系1945年美国加州的LeeMytinger、WilliamCasselberry二人为Nutrlite 公司销售营养补充品时所设计的一种行销方法。世界直销联盟对多层次直销定义如下:直销业有各种不同的组织架构及奖金制度,多层次直销只是其中之一。多层次直销的最佳定义是一种直销奖金制度。第一,直销人员可以经由销售产品及服务给销售者而获得零售奖金;第二,他们可以自直属下线的销售额或购买额中赚取佣金,也可以自直属下线在下线组织的总销售额中赚取佣金。还有学者对多层次直销定义如下:贺新字认为多层次直销是以几何倍增效应为理论基础,以人际传播(而不是大众传播和组织传播)为基本形式的商品销售方式®。多层次传销(台湾对多层次直销的称谓,作者注)是一种“直销”的行销方式;是一种由销售人员(俗称直销商)组成的销售网络,其形状呈金字塔型;直销商除扮演“销售商”的角色以外,对于自己所介绍成为自己组织的成员有训练的义务,亦兼有“管理”者的角色,同时将商品自行消费时,也是“消费者”的角色;多层次传销以利益来紧扣“销售”与“介绍”两个环节,也以利益来紧扣层级组织。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多层次直销只是一种推销产品的方式,它利用了几何倍增理论和人际传播理论。从组织方式上,要组织网络、发展下线,从计酬方式上,是团队计酬(又称为复式计酬),这也是它和单层次直销的主要区别。目前,世界上大部分直销公司采取了多层次直销方式。我国《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的定义: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同时,该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实际上是禁止了团队计酬。结合《直销管理条例》和《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直销(单层次直销)是一种合法的经销方式,在其他国家、地区合法的多层次直销在我国目前是一种团队计酬传销行为。2、金字塔计划(金字塔销售或老鼠会等相关称谓)金字塔销售计划(Pyramid Sales Scheme)或“老鼠会”(Rat Club),都是指变质的多层次直销。一般来说,金字塔销售计划源自美国,而老鼠会则源自日本。在美国到了20世纪60年代,部分不法商人开始利用多层次直销的结构原理,加以变化,用作敛财工具,使多层次直销的本意变质。首先有WilliamP Patrick 在美国加州成立的假日魔术公司(Holiday Magic,Inc)。该公司套用多层次直销之外衣,而制度的基本目的是拉人塞货,致使该公司业绩获得惊人增长。该公司虽然也销售货品,但销售货品的毛利,远较拉人入会的利润为低,于是形成组织中之成员置销售货品于不顾,而一味拉人塞货,赚取差价和人头佣金。世界直销联盟对金字塔销售定义如下:金字塔销售(pyramid selling),是一种骗局。其架构为:由所谓某“投资”或“买卖交易”办法之推广组织,利用几何级数的方式,赚取加入这些办法的新成员所缴交的费用,籍以牟利致富。各国司法单位所发现的许多相关的诈骗方式,名称琳琅满目,包括“连锁信”(chain letters)、“滚雪球”(snow balls)、“连锁式销售”(chainselling)、“金钱游戏”(money games)、“推荐式销售”(referral selling)、“投资乐透抽奖”(investment lotteries)等等。全球有无数立法机关均明令禁止金字塔销售法。各相关法规、章程、条例、法案、法令等之措词形容或不同,但皆包涵下述重要的核心观念:金字塔销售是由新加入者(新下线)付费(入会费),以取得未来获利(金钱或特殊利益)机会的一种架构组织,但是其获利机会主要却须由该加入者(和前或其后之加入者)再介绍更多人加入这个组织,而非靠销售商品给消费者而来。197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Federal.Trad.Commission)在侦办安利公司一案中,将金字塔销售定义为:加入者付钱给公司以换取两种权利,一是销售货物的权力;二是介绍他人加入而获取酬劳的权利,而因介绍他人加入所获取的报酬与销售货物给最终使用者无关。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这种金字塔销售正是我国《禁止传销条例》中所禁止的拉人头传销行为,在《条例》的英文翻译中,传销被译作 pyramid selling。在《禁止传销条例》最初起草过程中,名称就是《反金字塔欺诈条例》。至于收取入门费传销行为,我认为不是一种典型的传销行为,因为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在金字塔计划(拉人头传销)中,必然存在收取入门费的行为。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拉人头传销和团队计酬传销中都存在收取入门费的现象,在拉人头传销中,参加者交纳入门费往往是必不可少的。之所以对收取入门费的行为进行单独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普遍存在于各种传销形式中,可以将其作为一个环节抽出来,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另一方面是出于简化证据,便于执法和打击。“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行为尽管表现有所不同,但其实质是对一种欺诈活动的不同描述。因此,本文仅研究团队计酬传销和拉人头传销行为。(二)传销、变相传销和非法传销在我国,除了传销一词以外,变相传销及非法传销的称谓也经常出现在各种场合,必须予以界定清楚。1、变相传销变相传销一词最早出现于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中。此后,“传销和变相传销”一词便经常一起使用。200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中,列出了6种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中,也出现了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称谓。该批复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其他一些文件中,也使用了“传销和变相传销”。但是,对于什么是变相传销,国家和有关部门并没有做出过专门的解释。《条例》颁布之后,变相传销仍然出现在国家和部门一些重要文件或场合。如今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坚决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又如在2006年11月23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涉众型经济犯罪情况时,也出现了变相传销的称谓。关于变相传销的概念,主要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变相传销是指冠以其他各种名称的传销经营活动。即实质上是以传销模式从事产品营销,经营者为规①这六种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是:1、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2、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3、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4、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白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5、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6、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参见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最后浏览日期:2007年12月8日。公安部列出了16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其中第11种足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第12种是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参见公安部网站:“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严历打击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情况”,最后浏览日期:2007年12月8日。避法律又为其营销方式另起了一个名称。另一种认为变相传销就是指金字塔销售。这里不再去考证。目前的《条例》用传销这一概念取代了以前的传销、变相传销、非法传销等名词,成为这种违法行为的统称。我认为,在《条例》实施之后,传销已经有了明确的概念,再使用变相传销这一称谓,会导致传销定义的泛化,人为造成混乱。2、非法传销非法传销这一称谓在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中,出现的不多,更多的是出现在有关论述和媒体的报道中。众所周知,非法是和合法相对而言的,如《刑法》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非法拘禁罪中的非法拘禁等。在1998年国家全面禁止传销之前,因为传销是国家允许的一种经营方式,使用非法传销这一称谓并无不妥,非法传销是指未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传销活动或传销中的违法行为,包括目前的《条例》所规定的拉人头传销行为。在1998年国务院《通知》发布以后,特别是《条例》实施以后,再使用非法传销一词,十分不妥。因为各种形式的传销都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使用非法一词不仅多余,而且容易引起存在合法传销的误解。编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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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骗宝典】这些都是传销!警惕:传销七大新变种!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典】这些都是传销!警惕:传销七大新变种!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防骗宝典】这些都是传销!警惕:传销七大新变种!2023-11-28 17:26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传销这个社会的毒瘤虽然其模式并不复杂但普通人往往难以辨别特别是近年来传销出现了 七个新变种更是令人防不胜防所以......今天再来科普下大家一定要警惕!变种1:金融传销特点:承诺高收益,引诱投资。这种吸收资金的行为名目常见的有“××金融互助社区”“××金融互助平台”“××金融互助理财”“××慈善金融互助平台”“××金融互助投资”“××互助社区”等。这种形式隐蔽性强,多由境外人员远程操控,投资款往往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网银转账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现在许多金融诈骗披着互联网金融的外衣喧嚣一时,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编造各种名目,或许以高息、或许以投资入股、或许以高薪职位、或许以发展下线获提成、或假借无效合同行骗等等。作案手段五花八门,被害人眼花缭乱,且受害后不自知,甚至煽动亲朋好友入“圈套”。变种2:网络传销特点:利用互联网,打着电商或者微商的旗号,成本较低、发展迅速、骗人不见面。一些传销分子打着电子商务的旗号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网络营销”“网络直销”“循环消费”“满100返100”“消费增值”等宣传十分吸引人。不少人幻想“一夜暴富”,面对高额利率、投资入股、收益分红等的诱惑,丧失理智,落入“圈套”。一些网络传销鼓动性很强。网上传销的“拉人头”骗局更为隐蔽,发展下线的速度更为迅速,受骗人群更为众多,骗人手段更为多样,可谓是“骗钱不见面”。变种3:“旅游”传销特点:打着“旅游直销”“低价旅游”“免费旅游”“边旅游边赚钱”等噱头,通过加手机微信好友的形式发展下线,拉群众入会交费,病毒式传播,速度非常快。“只需要交少量会员费,便可以免费高端游”“加入我们就可以免费畅游世界”“别人旅游都是花钱,我们旅游可以赚钱”“旅游加创业”.....目前"旅游"并不在直销许可的产品范围内,碰见打着直销旗号的旅游项目可要注意了!变种4:“国家工程”传销特点:打着“国家扶持”“有政府背景”“文化产业”“精神文明”“好项目产业大联盟”“农业发展平台”等旗号,伪造国家机关文件,虚拟公司企业,打着新产业的幌子行骗。常常以“连锁销售”“连锁加盟”“投资开发”“资本运作”等手段,或者以考察、旅游、加盟、“发展代理”“建立工作站”等方式从事传销活动。变种5:“假冒直销企业”传销特点:直接冒用正规直销企业的企业名称,开展其他传销活动,或者冒用直销企业名义,开通微信公众号虚假宣传、通过网络招聘销售人员,还有不法分子利用淘宝网店、微信商铺销售正规直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变种6:“假慈善”传销特点:号称自己有官方背景,打着“慈善救助”“爱心互助”等幌子,以“做慈善事业,筑和谐家园”“爱心支助贫困学子”等形式,欺骗善良的群众上当受骗。变种7:“养老”传销特点:以“消费养老”、投资养老院等为名,大量发展会员,达到融资敛财的目的。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在政府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养老事业的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一些打着“养老”幌子的模式,实则为圈钱,甚至是行骗。要知道天下哪有“掉馅饼”的好事儿温馨提示 如何防范?1要注意学习、了解《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掌握识别传销的基本知识,树立勤劳致富、传销违法、拒绝传销防范意识。2在发现自己被骗参与传销活动后,要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线索,及时提供给执法机关。3如果被骗到外地,当地朋友绝口不谈工作、生意,而是带你游山玩水、熟悉环境,所谓放松;要看你的身份证、借打你的手机,发现情况不对时,一定要机智、冷静应对,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设法脱离,如果发现该组织从事传销活动的证据后,应设法与当地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联系,及时举报。4如有亲戚、朋友被骗往异地从事传销,首先应积极做好亲戚、朋友的思想教育工作,劝说其尽快脱离传销组织;若劝说无效,应设法弄清所在详细地址,并及时向当地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举报。5如果您发现了传销行为,或您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应积极收集有关线索信息,包括传销活动的详细地点、传销人员尤其是骨干人员的住所、传销方式、宣传材料等,并尽快举报。原标题:《【防骗宝典】这些都是传销!警惕:传销七大新变种!》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禁止传销工作概述(上)

禁止传销工作概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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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

禁止传销工作概述(上)

发布时间:2019-04-25 09:11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报

 

 

  我国规制传销工作发展历程

  20世纪90年代初,国外一些直销公司开始进入中国。当时,直销、传销是混为一谈的。随着对传销行为认识的深化,以及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我国对传销行为的规制,经历了一个从“允许进入—限制发展—全面禁止—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的演变历程。

  允许进入时期

  上世纪90年代,国际上一些直销企业进入我国。这一时期,由于对传销活动的特殊性研究不够,对传销这种新型销售模式并不了解,管理经验不足,没有予以禁止,也缺乏相关的法律和行政规制。以上门推销为主要形式的传销,迅速从我国沿海波及内地,传销公司遍地出现。一些不法企业、组织混水摸鱼,肆意敛财,一时间真假传销鱼目混珠,行业混乱不堪、无序发展。截至1995年12月底,全国共有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163家,参加人员约40万至50万人。

  限制发展时期

  从1993年起,随着非法传销引发的各类事件纠纷不断被媒体曝光,政府部门开始关注传销的发展动态。1994年8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工商公字﹝1994﹞第223号),要求加强对多层次传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以多层次传销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同年9月2日,再次发出《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240号),要求暂停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对已登记注册的相关企业,责令停止此类经营方式;确需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的,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此后,多层次传销发展的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但因有的地方未对传销企业作清理检查,还陆续发展了一些传销企业,使多层次传销活动又有所蔓延。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办发﹝1995﹞50号),认为我国目前不具备开展多层次传销的条件,决定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要求传销企业停止发展传销员,不得扩大营业活动,严禁跨地区传销。同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对传销企业进行审查清理。全国先后取缔擅自开展多层次传销企业114家,查处非法传销案件128起。在整顿的基础上,1996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了41家传销公司和13家分支机构。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传销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3号),明确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并对传销企业的设立和经营进行制度性约束。

  全面禁止时期

  因为传销的诈骗牟利本质,加上当时政府部门监管经验相对缺乏,广大群众消费心理不成熟,未能有效遏制非法传销的逐步猖獗。传销组织者鼓吹不劳而获,抬高商品价格,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走私贩私,“拉人头”、“囚禁式”传销愈演愈烈,甚至与黑社会团体、邪教等勾结,行业发展几乎失控,严重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造成社会管理的混乱。

  对此,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至此,传销行为被确定为非法。此后,政府部门对传销行为基本保持高压态势、露头就打。公开的传销和各种变相传销活动很快被全面禁止,有些传销活动逐步转入地下。

  2000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原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国发﹝2000﹞55号)。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成为此阶段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主要依据。按照批复精神;对情节严重的传销活动,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规直打传时期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中,我国政府承诺入世3年内取消对“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服务”的限制。直销是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的主要形式,理应取消限制。但那时公众对直销、传销界限的认识还比较模糊,且直销经营模式与传销高度相似,随时可演变为传销,国家没有立即放开对直销的限制,而是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立法调研。2005年8月,为兑现入世贸承诺,国务院借鉴域外禁止“金字塔销售”和直销管理的有关经验,并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点,颁布《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确立了我国规范直销、禁止传销的格局。

  为解决查处传销行为的行刑衔接问题,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查处传销行为有了对应的刑事法律依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进一步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骗取财物”的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罪名的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关于层级问题,该意见明确:对传销组织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是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该意见明确: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关于“团队计酬”传销,该意见明确: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关于罪名交织问题,该意见明确:主要是同时构成传销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至此,禁止传销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基本完整,进入了法治化轨道。

  上述过程清晰地表明,我国对传销行为的规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懵懂到觉醒、从行政到刑事。伴随着对传销行为的认识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一过程虽然磕磕绊绊,但毕竟逐步形成了基本完整的包括刑法、行政法、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等在内的禁止传销法律法规体系。

 

  传销的构成要件

 

  组织要件: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也被俗称为“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

  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简而言之,传销行为有三个主要特征:第一,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第二,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第三,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返利。只要具备“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三点,就可以认定构成传销。

 

  传销的危害性

 

  个人层面:传销活动宣扬的价值观,突破了道德和法制约束,危害人的思想信念基础,往往造成好友反目、亲朋成仇,不仅让参与传销者蒙受物质上的损失,而且从根本上破坏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社会层面:传销滋生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偷盗、抢劫、故意伤害甚至杀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如不严厉禁止,终究会动摇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

  国家层面:因传销引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国家政治安全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阿尔巴尼亚,1996年以金字塔欺诈为导火索引发的全国骚乱,最终造成执政政府倒台。

 

  传销和直销的区别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传销与直销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区别显著。具体如下:

  在合法性方面,直销合法,传销违法;

  在招募人员方面,直销招募有条件限制,不得招募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等身份和未满18周岁的人员为直销员,传销则没有限制,是人就可以拉,有人头就有钱;

  在培训方面,直销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场所、授课人员都有明确规定,传销没有,一般都是暗中、私下进行;

  在计酬方面,直销计酬是公开的,且只能是单层次计酬,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传销报酬计算不公开,采取多层级的团队计酬模式;

  在商品销售方面,直销以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为获得报酬的前提,传销往往不销售商品,或只是打着销售商品的幌子;

  在退换货方面,直销有完备的退换货制度,传销无任何售后保障。

 

  传销的主要类型

 

  异地聚集式传销

  实物传销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国内出现。参与者住在城乡接合部,群居、睡地铺;集中培训往往是一个讲师在上面激情澎湃,下面一大群人跟着喊口号,信奉“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今天睡地板,明天当老板”。实物传销的入门费比较低,参与人群多是文化水平较低、生活质量不高,急于暴富、相对弱势的群体。实物传销常常伴有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恶性犯罪事件。在原工商机关、公安机关持续打击和社会广泛宣传下,实物传销已不是主要的传销类型。

  “人身禁锢+实物包装”式传销是典型意义上的传销,有传有销,低入门费、参与人员层次低、限制人身自由,人身控制暴力特征明显。

  虚拟概念传销虚拟概念传销在2008年开始出现。传销参与者多租住在中高档小区;入门费起点高,一般5万元以上;培训也不是一对多,而是多对一,有专门讲政策的、专门讲法律的、专门讲制度设计的……整个洗脑过程7天左右,参与者被洗脑很彻底。其主要特点是:基本脱离产品销售,单纯制造概念,依靠人际网络;善于包装,歪曲一些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甚至伪造政府公文,令人信以为真;洗脑手段以温情为主,表面看是激发人的斗志和希望,实质是迎合想一夜暴富的渴望,很多参与者直到被遣返时还蒙在鼓里,丝毫不知自己已沦为传销组织者敛财的工具。

  “精神控制+资本运作”式传销脱离商品销售,只传不销,是当下异地聚集式传销的主流模式,收取高入门费、参与人员复杂,不乏“精英人士”。这类传销虽经反复打击,始终难以根治。

  异地聚集式传销的主要维稳风险是在执法过程中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无预谋,难预测,一定程度上不可控,但也正因为如此,来得快散得快,处置起来相对容易。

  网络传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传销逐渐成为独自成型的一种传销形式,传销全链条活动都可通过互联网运作实现。而且,网络传销开始与金融诈骗等复合交织,产生了消费返利、积分拆变、多层分销、金融互助、虚拟货币等诸多变异。

  2010年查办的世界通传销案,涉案传销组织采取了早期典型的网络传销形式,该案也是第一起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认定标准查办的全国性传销犯罪案件。该案中,传销组织者以点击广告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拉人头”方式层层发展人员,诱使代理商为提高层级不断发展下线,从事传销犯罪活动。2012年江西精彩生活传销案是另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件。初次立案到最终查办前后经历了近两年之久,涉案人数、涉案金额分别从最初的2800余人、2亿余元膨胀到案件查办时的12万人、数十亿元。该案最终由公安部和原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部署,联合指导南昌市公安、工商机关查办。

  网络传销本质上与传统传销并无不同,但是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摆脱了地域限制,不需要像异地聚集式传销那样通过熟人邀约,异地运作,下线与上线不需要面对面交流,甚至可以完全不认识,因而更加具有传播范围广、发展速度快、隐蔽性强、欺骗性大的特点。与异地聚集式传销的点状收缩相比,近年来,网络传销发展势头甚猛。网络传销涉众面巨大,有的甚至具有邪教特征,对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

  面对网络传销泛滥形势,市场监管部门监测发现能力与网络传销传播范围广、隐蔽性强的特点不相适应,敏感程度与网络传销发展速度快、欺骗性大的特点不相适应,工作机制与传销、金融诈骗复合交织的特点不相适应等问题凸显。对网络传销的监测发现和定性处置是当前打击网络传销工作的重点和难点。2017年8月,总局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召开了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创建无传销城市经验交流会暨加强打击传销工作会议,此次会议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传销工作重心从异地聚集式传销转移到网络传销的转折点。